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的制度。它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之一。
失業保險金領取的條件
1、《失業保險條例》將失業人員失業前的累計繳費時間作為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目的是為了保護階段性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
在條件下,勞動者可以通過多種形式實現就業。如勞動者可以自愿組織起來就業、從事個體經營和通過非全日制工作等形式實現就業。
在這種情況下,很容易出現勞動者就業期限不滿一年就失業,也可能出現勞動者多次就業期限很短就失業的情況。
2、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勞動者失業后都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領取失業保險金,只有依法參加失業保險,繳納失業保險費,并且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勞動者失業后,才能依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按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金的檔次劃分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其本人累計繳費時間長短的不同,劃分為三個檔次:
1、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最長能夠領取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2、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最長能夠領取18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3、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最長能夠領取2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條例》中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12個月的規定,并不是說在這一繳費期間都能領取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實際工作中,各地可以在不違反規定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的前提下,在同一檔次內,根據失業人員繳費時間的長短,相應拉開其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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