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戶口城鎮職工申領失業保險金程序
失業人員與單位終止、解除勞動(聘用)或者工作關系之日起60日內,持與單位終止、解除勞動(聘用)或者工作關系的證明、戶口簿、《身份證》和3張一寸免冠照片到戶口所在地的街道、鎮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失業登記,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同時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并從辦理失業登記的次月起,持《身份證》、《失業保險金領取證》及《求職證》,每月按時到社保所填寫《北京市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申領單》并簽字。社保所根據區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后轉過來的《北京市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和醫療補助通知單》簽發《北京市失業保險金領取證》。將領取時間和金額、醫藥費保銷比例、醫藥費限額一并填入《北京市失業保險金領取證》中。失業人員每月按時到社保所簽字。社保所根據每月失業保險金的人數,做出《失業保險金申領工資表》,報指定代發銀行,委托其為失業金領取人開戶并逐月劃入其應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失業人員每月在規定的日期內到指定的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因病不能親自領取的,可委托親屬持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領取證》、《求職證》、《身份證》、醫院診斷證明和代領人的《身份證》代為領取。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規定可以申領一次性失業保險金:(1)戶口遷往外省市的,持《戶口遷移證》、《身份證》、《求職證》及《領取證》。(2)從事個體經營或興辦企業的,持《身份證》、《求職證》、《領取證》、《戶口簿》、《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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