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據
《沈陽市城鎮企業職工失業保險規定》(沈陽市人民政府令『1998』第25號)
(二)失業人員辦理失業登記程序和時限
1、申領失業保險金條件
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的,并且失業后已辦理失業登記和求職登記,可以申領失業保險金。
2、失業人員辦理失業登記
失業人員應從被確定失業之日起30日內,持戶口簿、身份證、《失業人員報到通知單》及銀行卡到本人戶口所在區、縣(市)、開發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報到,辦理失業登記手續,領取《失業證》,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機構應從失業人員登記的次月起按規定計發失業保險金,逾期登記的,超期部分不予補發。超過90日登記的,視為放棄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
(三)失業保險待遇的計發辦法和領取期限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在單位連續工作時間確定。連續工作時間滿一年的,發給三個月的失業保險金,以后每增加一年工作時間,增加三個月的失業保險金(增加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每滿四個月增加一個月的失業保險金),但最長時間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私營企業的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由其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確定。連續繳費時間滿一年的,發給三個月的失業保險金,以后每增加一年繳費,增加三個月的失業保險金(增加繳費不滿一年的,每滿四個月增加一個月的失業保險金),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因轉制變為私營企業的,原企業已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其職工在原企業的連續工作時間,視為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期限。
被企業辭退、除名、開除的職工,其領取救濟金的期限最長不超過十二個月;刑滿釋放、解除勞教的職工領取救濟金的期限最長不超過六個月;辭職、自動離職職工領取救濟金的期限與被企業辭退的職工相同。
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和平區、沈河區、鐵西區、皇姑區、大東區、東陵區、于洪區、新城子區、蘇家屯區、沈陽經濟技術開發區、沈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沈陽輝山農業高新技術開發區、沈陽棋盤山國際風景旅游開發區繳納失業保險費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標準為355元;繳納失業保險費10年以下的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標準為310元。
新民市、遼中縣、法庫縣、康平縣繳納失業保險費10年及以上(含10年)的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標準為310元;繳納失業保險費10年以下的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標準為275元。
(四)失業保險金申領程序和時限
失業保險金實行按月申領制度,失業人員必須于每月15日前,由本人持《失業證》和名章到戶口所在地失業保險金申領機構申領。因特殊情況(住院、行動困難等)本人不能親自申領的,需持有關證明材料,提前說明情況,并經區、縣(市)失業保險機構批準后,方可由其直系親屬代為申領。
(五)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還可以享受醫療費補助、喪葬費及撫恤金和計劃生育補助等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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