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作為社會保險的重要組成部分,可以為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提供基本的生活需求。不過,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哪些失業保險待遇呢?
一、失業保險金
這是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最主要的失業保險待遇。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各省級人民政府根據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原則確定。各地普遍以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確定失業保險金的計發比例,一般在70%—85%之間。領取失業保險金的限期,根據失業人員的累計繳費時間確定:繳費時間1年以上不滿5年的,最多為12個月;5 年以上不滿10年的,最多為18個月;10年以上的,最多為24個月。
二、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
一般采取門診費定額補助和住院費按比例補助的辦法,具體標準和申領程度由各地根據情況確定。門診補助一般為每月1 0—20元,隨失業保險金一同發放。住院補助多為按比例報銷的方式,一般在實際費用的50%—70%之間,但一些地方對報銷總額有上限的規定。如北京市規定,累計繳費時間不滿5年的,補助60%,累計補助金額不超過本人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總額的60%;滿5年不滿10年的,補助65%,累計金額不超過本人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總額的65%;滿10年不滿15年的,補助70%,累計金額不超過本人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總額的70%;20年以上的,補助80%,累計金額不超過本人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總額的80%。
三、其他待遇
另外,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危重病,按前款規定給予補助后,個人及其家庭負擔仍確有困難的,可給予一次性補助,補助標準不超過本人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總額的200%。有的省規定,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婦女,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生育的,可以領取生育補助金,數額一般為本人月失業保險金標準的3—4倍。
提示:失業保險待遇包括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金、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等。其中最主要的部分是失業保險金,其它各項待遇必須是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才可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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