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最新一期《市政府公報》獲悉,《深圳市失業保險視同繳費年限認定辦法》日前出臺并施行,該辦法的出臺旨在解決1月1日之前本市失業保險繳費年限認定問題。
辦法稱,本市國有和縣以上集體所有制單位的原干部和固定工,在國家《失業保險條例》實施之時已參加本市失業保險的,其在1999年1月22日之前符合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為失業保險視同繳費年限。1997年3月1日《深圳經濟特區失業保險條例》實施之日至1999年1月22日期間離開本市國有和縣以上集體所有制單位的原干部和固定工,其符合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為失業保險視同繳費年限。本市戶籍職工在1999年1月22日至12月31日期間,在本市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年限視為失業保險視同繳費年限;但以農村城市化人員、個人繳費人員身份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年限,不計算失業保險視同繳費年限。
1999年1月22日之后,按國家及廣東省規定辦理失業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的,其市外轉入的失業保險繳費年限符合國家及廣東省有關規定的,可與本市失業保險繳費年限合并計算。軍人退出現役后參加本市失業保險的,其服役年限視同失業保險繳費年限,與在本市參加失業保險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核定失業人員的失業保險待遇時,其已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視同繳費年限不再重復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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