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
據介紹,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的一種臨時補償,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失業保險基金包括失業保險費、失業保險基金利息及其相關收益、失業保險滯納金、財政補貼、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其主要用于:發放失業保險金;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及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補貼;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經費中由社會按規定比例負擔的部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支出項目。
市勞動就業局失業保險核付科科長張喜英告訴記者,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35號規定,本市境內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國家機關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工人(以下統稱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都必須按國家和省有關社會保險費征繳的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由地方稅務機關統一征收,由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兩部分構成,單位按本單位當月職工工資總額的2%繳納,個人按本人月工資的1%繳納,且由所在單位從本人工資中代為扣繳。
如何領取失業保險金
如果失業了,同時具備以下三種情況,可以使用失業保險金: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繳費滿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表》,并出示本人身份證明、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失業登記和求職證明以及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失業保險金從失業人員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發,十堰市勞動部門按月為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金的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
領取失業保險金最長為24個月
按照規定,目前,十堰市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繳費時間滿1年的,失業后發給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以后每增加1年繳費時間,增發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市城區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為十堰城區最低工資標準的70%,即每月525元。因病住院的,可以按規定申請報銷30%—50%的醫療診治費,報銷金額最高不超過本人應享受失業保險金總額的1.5倍;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家屬可以申請領取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金;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應當接受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機構提供的培訓和介紹等項服務,參加職業培訓合格和接受職業介紹的,審核有效證件后發給職業培訓補貼費和職業介紹補貼費,職業培訓補貼費和職業介紹補貼費分別不得超過本人領取的3個月和1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8種情況不再享受失業保險金
張喜英提醒,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次月起停發失業保險金和醫療補助金,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重新就業的;進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學校學習的;應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無正當理由,3次不接受就業服務機構提供的職業介紹、職業指導和職業培訓服務的;被判刑收監執行刑期或被勞動教養的;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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