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業保險待遇有哪些
失業保險待遇是由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金、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等構成。失業保險待遇中最主要的是失業保險金,失業人員只有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才能享受到其他各項待遇。
失業保險待遇中,醫療補助金是失業人員患病就醫時在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領取的補助,標準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一般包括每月隨失業保險金一同發放的門診費和按規定比例報銷的醫療費兩部分;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家屬可以領取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標準參照當地在職職工的規定;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是為了鼓勵和幫助失業人員盡快實現再就業而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的費用,一般說來職業介紹的補貼支付給職業介紹機構,由他們為失業人員免費介紹職業,而職業培訓的補貼的支付辦法則不同,有些是直接發給失業人員、有些則是失業人員培訓后報銷,還有的是對培訓失業人員的培訓機構進行補貼。
二、終止失業保險待遇的情形有哪些
(1)重新就業。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并已辦理了就業手續的;
(2)應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由其檔案代管機構,為其申請辦理退休手續,未委托檔案代理的,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為其申報,按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5)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勞動教養的;
(6)無正當理由兩次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7)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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