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前本市失業保險繳費年限認定問題將得到解決,深圳市社保局昨日公布的《深圳市失業保險視同繳費年限認定辦法》規定,分三段計算失業保險視同繳費年限,此前在國有集體企業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深圳市社保局介紹,第一段是國有集體企業員工,在國家《失業保險條例》實施之時已參加本市失業保險的,其在1999年1月22日前符合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為失業保險視同繳費年限。第二段是1997年《深圳經濟特區失業保險條例》實施之日至1999年1月22日期間離開本市國有集體企業所有制單位的員工,其符合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為失業保險繳費年限。第三段是深圳職工在1999年1月22日至12月31日期間,在本市參加社保的繳費年限視為失業保險視同繳費年限,也就是員工沒有參加失業保險,但參加其他任何一險種,也視同繳費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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