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獲悉,根據《深圳市失業保險浮動費率管理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深圳市今年有23.8萬余家參保單位有望下調失業保險浮動費率。
根據《暫行辦法》規定,上一年度用人單位有如下四種情形之一的,不納入當年度浮動范圍:未全員參加失業保險的;欠繳失業保險費的;未為職工開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或未及時報送非自愿中斷就業名單,致使職工無法領取失業保險待遇的;參加失業保險未滿12個月的。實行失業保險浮動費率的用人單位于當年2月至次年1月按下調后的費率繳費。
市社保局根據各參保單位度的辭退職工比例、失業保險費收支率和招用經本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數等因素,初步審核約23.8萬家參保單位符合下浮失業保險浮動費率條件,并向社會公告。公告結束后無異議者,將下浮失業保險浮動費率。
而不同參保單位的失業保險浮動費率不同。用人單位上一年度沒有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職工,當年度費率下浮20%;上一年度有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職工,但上一年度失業保險費收支率低于10%的,當年度費率下浮10%。用人單位招用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的,下浮的失業保險繳費額為:招用就業人數×10×招用月數×2%×當年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失業保險繳費下浮總幅度超過當年應繳失業保險費40%的,按當年度費率下浮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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