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日從呼和浩特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了解到,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騙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退還;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據了解,騙取失業保險金的處罰細化標準為:用人單位違法行為輕微且沒有在期限內退還的,處瞞報金額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用人單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處瞞報金額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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