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的制度。它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之一。
下面為您整理的是關于退役軍人失業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文單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總參謀部等
文 號:人社部發〔2015〕53號
發布日期:2015-07-30
執行日期:2015-07-30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務局,各軍區、各軍兵種、總裝備部、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國防科學技術大學、武警部隊: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維護退役軍人失業保險權益,現就軍人退出現役后失業保險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干部和復員的軍隊干部,以及安排工作和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以下簡稱退役軍人)參加失業保險的,其服現役年限視同失業保險繳費年限。軍人服現役年限按實際服役時間計算到月。
二、退役軍人離開部隊時,由所在團級以上單位后勤(聯勤、保障)機關財務部門,根據其實際服役時間開具《軍人服現役年限視同失業保險繳費年限證明》(以下簡稱《繳費年限證明》)并交給本人。
三、退役軍人在城鎮企業事業等用人單位就業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本人持《繳費年限證明》及軍官(文職干部)轉業(復員)證,或者士官(義務兵)退出現役證,到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參保繳費手續。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將視同繳費年限記入失業保險個人繳費記錄,與入伍前和退出現役后參加失業保險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四、軍人入伍前已參加失業保險的,其失業保險關系不轉移到軍隊,由原參保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保存其全部繳費記錄。軍人退出現役后繼續參加失業保險的,按規定辦理失業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五、根據《關于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安置管理若干問題的意見》(〔2001〕國轉聯8號),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在城鎮企業事業等用人單位就業后,應當依法參加失業保險并繳納失業保險費,其服現役年限不再視同失業保險繳費年限,失業保險繳費年限從其在當地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之日起累計計算。
六、退役軍人參保繳費滿一年后失業的,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七、本通知自8月1 日起執行。本通知執行前已退出現役的軍人,其失業保險按原有規定執行。
八、本通知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總后勤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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