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完善社會失業保險制度的建設,維護農民合同制工人的合法權益,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要與本單位城鎮戶籍職工一樣參加失業保險,區別在于繳費不同。按照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要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按月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中的城鎮戶籍職工按照本人月工資收入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但是農民合同制工人個人則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用人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1年,本單位并已繳納失業保險費,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享受一次性生活補助。也就是說,農民合同制工人失業后領取的是一次性生活補助而不是失業保險金。主要原因是:農民合同制工人一般在家鄉都有土地,在城鎮失去工作后并不意味著他們沒有生活來源,只是會遇到暫時性的生活困難,在單位已經為他們繳納了失業保險費的情況下,他們應該得到生活補助。但是,由于農民合同制工人失去工作后大多數都要返回家鄉或到其他地方尋找工作,沒有辦法按月為他們發放生活補助,所以采取了一次性發放的辦法。農民合同制工人的一次性生活補助標準和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由于他們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因此,生活補助標準略低于失業保險金的標準。
農民合同制工人與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由單位或者本人將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參加失業保險和繳納失業保險費的證明、勞動合同書、農民合同制工人的身份證明等材料提供給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經審核合格后,經辦機構將一次性生活補助直接發給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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