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失業保險金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2020年泰州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
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按照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且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人員可以依法領取失業保險金。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
1、重新就業的;
2、應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5、無正當理由,累計3次拒絕接受當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2020年泰州失業保險金領取流程
1、《泰州市失業職工登記表》;
2、職工分配、調進介紹信或《泰州市招聘錄用人員備案表》;
3、勞動合同原件;
4、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5、其它材料等。
流程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終止勞動關系后15日內將職工的個人檔案送至所屬勞動就業管理中心失業保險經辦部門,失業保險經辦部門審核后發給“培訓通知書”;
2、就業轉失業人員培訓結束后,憑“職工就業(失業)登記通知書”、“失業職工證明書”在60日內至就近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領取《就業失業登記證》;
3、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給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人員發給“失業保險金開戶通知書”,通知其在30日內到指定銀行辦理失業保險金存折開戶手續,勞動就業管理中心按月將失業保險金匯入個人開戶的存折。
泰州失業保險
2020年泰州失業保險金多少錢
領取金額:
失業保險金是根據失業保險繳費基數和繳費時間綜合計算的,繳費不滿10年的,按照失業人員失業前12個月的月平均繳費基數的40%核定;
繳費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前標準準定基數的45%核定;
繳費20年以上的,按前標準確定基數的50%確定。
失業保險金最高不得超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最低不得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3倍(845元/月)。
享受失業保險金期限:
根據規定,失業保險金的月領取標準和領取期限,與單位繳費基數和繳費年限掛鉤,繳費基數越高、參保時間越長,失業保險待遇就越高。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是根據勞動者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來確定,繳費每滿1年享受2個月失業保險金,但領取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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