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失業保險金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2020年丹東市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包括:終止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勞動者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和求職登記。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丹東市失業保險
2020年丹東市失業保險金領取流程
1、用人單位應當從失業人員失業之日起3日內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報失業人員戶口所在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2、職工失業后,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從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60日內到失業人員戶口所在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3、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表》,并出示下列證明材料:
(1)本人身份證明;
(2)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3)失業登記及求職證明;
(4)省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2020年丹東市失業保險金領到多少錢?
根據《關于進一步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的通知》(遼人社發〔2020〕15號)、《遼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各市(縣、區)最低工資標準的函》(遼人社函〔2020〕208號)規定,丹東市失業保險金標準調整如下:
一、元寶區、振興區、振安區、合作區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足10年的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標準由每月1036.6元調整為1368.5元;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標準由每月1178.6元調整為1449元。
二、東港市、鳳城市、寬甸縣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足10年的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標準由每月985.5元調整為1258元;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標準由每月1120.5元調整為1332元。
本通知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2年的為3個月,滿2年不滿3年的為6個月,滿3年不滿4年的為9個月,滿4年不滿5年的為12個月,滿5年不滿6年的為13個月,滿6年不滿7年的為14個月,滿7年不滿8年的為15個月,滿8年不滿9年的為16個月,滿9年不滿10年的為18個月,滿10年及其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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