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失業保險金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提高至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10月1日起執行
日前,從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獲悉,我省印發了《失業保險金標準調整方案》,將我省失業保險金標準提高至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了解到,調整后的失業保險金標準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執行,分為月均1520元、1432元、1344元、1264元四檔標準。該標準將從2020年10月1日起執行。失業保險金提高后,按規定以失業保險金為基數計發的取暖費、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等其他失業保險待遇,按提高后的標準執行。
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1.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停發失業保險金情形:1.被用人單位招用并參保的;2.應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5.被判刑收監執行的;6.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7.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我省還將暢通失業保險待遇申領渠道。如,優化經辦流程,采取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方式,以線上申領為主。失業人員可通過官網、官方微信公眾號、手機APP等互聯網渠道申領相關失業保險待遇,也可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服務窗口現場辦理;減少證明材料,參保失業人員可憑社會保障卡或身份證件申領失業保險金,不必提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失業登記證明等材料;取消附加條件,經辦機構應及時受理失業人員申請。
并按規定審核、發放失業保險待遇,不得將失業登記作為領取失業保險待遇的前提條件,不得以超過60日申領期限為由拒發失業保險金,不得增加其他義務、條件或時限要求;以個人身份繳納基本養老保險不影響領金,以個人身份繳納基本養老保險的失業人員,符合申領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經辦機構應予以發放。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以個人身份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未出現依法應當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情形的,經辦機構不得停發失業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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