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失業保險金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發放標準
失業保險金自失業人員被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之日起計發,月發放標準如下:
1、累計繳費時間滿一年不滿十年的,按當地法定最低工資的百分之七十標準發放;
2、累計繳費時間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按當地法定最低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標準發放;
3、累計繳費時間滿二十年以上的,按當地法定最低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標準發放。
4、單位繳費、本人未繳費的農民工一次性生活補助費,按當地法定最低工資的百分之六十標準發放
領取失業保險期間,個人醫療保險全部由失業保險基金代繳,繼續享受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待遇。(福州市將醫療保險費隨同失業金一起轉給失業人員,由其自行到醫保中心辦理參保繳費)
辦理條件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非自愿失業);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注意: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關于非自愿失業的說明
辦理材料
領取失業金《告知單》
福州市社會保障卡或身份證明原件、復印件
海峽銀行儲蓄卡復印件
辦理程序
可現場或網上辦理
1、攜帶福州市社會保障卡或身份證明原件、復印件及海峽銀行儲蓄卡復印件前往任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窗口辦理申領手續。
2、手機下載“榕e社保卡”APP,網絡申領失業金。
>>點擊查看網上申領流程
領取期限
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每滿一年領取二個月失業保險金,最長期限為二十四個月。
如果是農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單位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本人未繳納失業保險費,則按繳費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當地法定最低工資百分之六十的一次性生活補助費。
補助期限最高不超過二十四個月。但農民合同制工人已繳納失業保險費個人部分的,享受與城鎮失業人員同等的失業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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