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失業保險金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領取期限及標準
繳費1-15年,發放比例80%
繳費1年,發放3個月
繳費2年,發放6個月
桂林失業金計算方法
辦理條件
用人單位報送失業人員材料審核通過后,失業人員才可以申領失業保險金。
桂林企業申領失業保險指南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愿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
主要包括:終止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用人單位違法或違反勞動合同導致職工辭職。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
桂林市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情況
辦理材料
(一)《失業保險待繳費記錄審核表》;
(二)有效身份證件,近期1吋相片3張;
(三)社會保障卡;
(四)失業人員應填寫的表格:《失業保險金申領表》、《失業人員申請職業培訓審核表》。
辦理流程
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60日內持材料,到失業保險待遇科業務窗口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的手續。
如果失業人員超過60日后才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的,應提交“逾期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情況說明”,理由正當的,失業保險待遇科批準后方可辦理)。
失業人員可選擇在原工作所在地或本人戶籍所在地領取失業保險金。
注意事項:
1.失業人員辦理完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后,應及時到征繳二科辦理繳納個體、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的手續。
2.失業人員因特殊原因(傷殘、懷孕、生病住院等特殊情況)不能前來申領失業保險金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代辦人應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提交《代辦申領失業保險金委托書》,失業保險待遇科批準后方可代辦。
3.失業人員當月申領,當月發放至失業人員的社會保障卡中。如果失業保險金在次月5日還未到賬,請失業人員及時撥打失業保險待遇科的咨詢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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