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失業保險金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一、符合什么條件可領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二、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如何?
按南寧市區最低工資標準的90%發放,累計繳費時間超過15年以上的,在按南寧市區最低工資標準的90%的基礎上,每超過一年,增加一個百分點發放,但最高發放標準應當低于南寧市最低工資標準。
三、失業保險金待遇享受期限有多久?
失業保險金待遇享受期限是根據其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確定的。
(一)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每滿1年可以領取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二)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的,可以領取1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三)累計繳費時間滿超過5年的,每超過1年,增發1個月失業保險金;(四)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四、在領失業保險金期間,還有什么待遇?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由失業保險基金代繳基本醫療保險費,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還可參加一次人社行政部門認可的職業培訓機構組織的免費職業培訓以及免費職業介紹。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價格臨時補貼。
另外,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參照在職職工的規定,對家屬一次性發給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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