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期間,工資(生育津貼)照發。
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第八條、《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五條》和山東省各地規定,山東省女職工產假期間,包括基本產假和延長產假期間,停發工資,改發生育津貼,參加了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按本人生育期12個月平均工資除以30天乘以應享有的產假天數計發,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所在單位支付。
國務院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二十五條符合法律和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六十日,并給予男方護理假七日。增加的產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濟南市人民政府
《關于進一步做好企業職工生育保險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三、生育保險待遇的具體內容和標準
(一)生育津貼。女職工生育津貼為本人生育前12個月的月平均繳費工資除以30天后乘以產假天數(元以下四舍五入)。女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繳費工資高于生育前12個月的月平均繳費工資的,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繳費工資計發。女職工領取生育津貼后,用人單位不再支付其產假期間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