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或各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網站下載或到一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領取《北京市再生育申請確認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并如實填寫。
申請再生育的具體程序
夫妻符合《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要求生育第三個及以上子女的,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辦理再生育行政確認:
1、雙方存檔單位(無存檔單位的由社區村居)在《申請表》“單位情況證明”欄注明婚育情況并蓋章。
2、到本市一方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提交《申請表》及相關材料。
3、經鄉鎮(街道)核實。
4、區衛生計生委確認。
《生育服務證》改為《生育登記服務單》
昨日,市衛計委表示,《條例》修正案規定的生育政策適用于一方或雙方為本市戶籍的夫妻。目前,本市取消《生育服務證》管理制度,實行兩孩以內生育登記服務和再生育行政確認制度。
生育兩個以內子女的夫妻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并享受計劃生育和婦幼健康等公共服務。可以登錄“北京市生育登記服務系統”填寫相關信息,進行生育登記;也可持雙方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到一方戶籍地社區或街道填寫《北京市生育登記信息采集表》后辦理生育登記。需要領取《北京市生育登記服務單》的,可在3個工作日后登錄系統自行下載打印或到辦理生育登記的社區街道領取。
與1月1日本市已經開始辦理的生育登記相比,這一次主要變化體現在三方面。一是開通了網上辦理的方式,更加方便;二是取消發放《生育服務證》,改為《生育登記服務單》;三是縮短了生育登記至領取服務單的時限,兩孩以內統一確定為3個工作日。
再婚夫妻可生“三孩”但復婚夫妻不算
根據市衛計委的解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雙方可以要求再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夫妻婚前僅生育一個子女,婚后已生育一個子女的;再婚夫妻婚前生育兩個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夫妻共同生育兩個子女,其中一個經指定醫療機構鑒定為非遺傳性病殘,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夫妻符合規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應當在懷孕前到一方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提交相關材料,經核實并報區衛生計生委確認。符合再生育確認條件的,發放《北京市再生育確認服務單》。
需要注意的是,育齡夫妻生育子女的數量,是指該夫妻曾生育(包括收養)并現存活的子女數量之和,包括生育后送給他人收養的子女。但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不計入子女數。再婚夫妻是指夫妻一方或雙方為第二次及以上結婚。先生育子女后補辦結婚手續的夫妻,或有一個子女、離婚后又復婚的夫妻,不得按照再婚條件要求再生育子女。育齡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再婚的,其子女數按再婚前后雙方累計生育并現存活的子女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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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北京市女職工生育后享受的假期,大體包括國家規定的98天產假、北京法規規定的30天晚育假以及經單位批準可享受3個月獨生子女獎勵假。
根據新的計劃生育政策,國家刪除了晚育和獨生子女的相關獎勵假,并要求給予符合規定生育的夫妻延長生育假的獎勵和其他福利待遇。
所以《條例》規定,本市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享受生育獎勵假30天,其配偶享受陪產假15天。劉振剛說,此規定相當于用生育獎勵假取代了原有的晚育假,新增了配偶的15天陪產假,取消了獨生子女獎勵假。
此前,女職工除享受98天產假、30天晚育獎勵假之外,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經所在單位批準,可以再增加產假三個月。
此次調整中,將30天晚育假的表述調整為生育假,取消了生育獨生子女的三個月彈性假的同時,增加了彈性規定。具體為,“女職工經所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1至3個月”。
這是考慮到生育假制度應當在維護產婦和嬰兒身心健康與保障女職工就業平等權之間,尋求適當平衡,同時也要考慮社保基金以及用人單位的負擔能力,并與現行制度保持一定延續性。
因此,此規定是希望在不過度增加單位負擔的前提下,給予用人單位和女職工靈活安排的空間。
換言之,在國家規定的98天假期和北京本地的30天獎勵假外,如果所在單位批準,產假最長休7個月,并不受一孩、二孩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