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計生條例:再婚夫婦可生三孩
3月24日下午,北京市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修訂版《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新條例明確規定,北京市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生育兩個以內子女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新條例同時對婚假、產假、婚假、再婚夫婦生育子女數等問題作了相應調整。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澎湃新聞多次報道的北京有再婚家庭夫妻婚后共同生育的孩子無法落戶的問題,在新條例中獲得許可。
北京市衛計委測算,北京市符合全面兩孩政策、可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常住育齡婦女數量增加約236萬,預計2017至2021年間將累計新增常住出生人口58萬,年均新增出生人口約11萬,年度出生人口總量將達到30萬。
再婚夫妻可育“三孩”
頗受輿論關注的再婚夫妻生育問題,在新規中得以細化。
“普遍兩孩”未放開前,各地對再婚夫妻再生育的規定各不相同,某些政策嚴格的地區,初婚女子也不被允許生育孩子。許多學者呼吁,一對夫妻擁有一個共同血緣的孩子的權利,法律應該給予保障。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北京房山區的郭保明、閆鳳銀夫婦均為再婚,且此前各生育過一個子女,按照當時的政策他們不被允許再生。2010年,兩人生下的共同的孩子認定為“超生”,需繳納40萬元社會撫養費。
與郭、閆二人類似的還有北京籍男子王文忠,2010年他與李平結婚,雖然李平為初婚,但因王文是再婚且生育過兩個孩子,按照當時的政策,他們無法再生一個子女。2011年4月,他們生下小琪(化名)后,公安機關一直以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為由拒絕登記戶口。
而此次表決通過的《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草案),對有關再婚生育的條例做了修改。
根據草案,對于再婚夫妻,婚前只有一個子女,婚后已生育一個子女的,或者婚前有兩個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個子女。
草案規定,對于子女病殘生育,夫妻共同生育兩個子女,其中一個經鑒定為非遺傳性病殘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個子女。
另外,基于維護再婚家庭穩定的考慮,草案增加了一款,規定對于再婚夫妻按再生育政策生育的唯一共同子女有非遺傳性病殘且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可以再次要求生育一個子女。
擬增7天婚假,產假最多可達7個月
此外,北京擬規定新婚夫婦除享受國家規定的3天婚假外,增加7天婚假;女職工生育后除享受國家規定的98天產假,可另享受生育獎勵假30天,經單位同意,可再增加假期1至3個月,并新增配偶的陪產假。
北京市政府法制辦主任劉振剛介紹,以前女職工生育后享受的假期,大體包括國家規定的98天產假、北京市法規規定的30天晚育假,以及經單位批準可享受3個月獨生子女獎勵假。
而根據新的計劃生育政策,國家刪除了晚育和獨生子女的相關獎勵假,要求給予符合規定生育的夫妻延長生育假的獎勵和其他福利待遇。
修正案草案中規定,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98天產假外,還享受生育獎勵假30天。相當于用生育獎勵假取代了原有的晚育假。
獨生子女夫婦達一定年齡,或可領1000元
根據草案,已經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憑證享受以下獎勵和優待:
(一)每月發給10元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獎勵費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發至其獨生子女滿十八歲止;
(二)獨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費和十八周歲之前的醫藥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報銷;
(三)獨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滿五十五周歲,男方年滿六十周歲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
據介紹,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第一胎生育雙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憑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享受除(三)以外的獎勵和優待,但是只享受一份獨生子女獎勵待遇。
享受獨生子女獎勵和優待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停止其獎勵和優待,收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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