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日起,新修訂的《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已正式施行,生育保險將實現同城同待遇。
近日,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也發布了《關于廣東省直統籌生育保險移交廣州市屬地管理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凡已參加廣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原廣東省直統籌生育保險單位職工(以下簡稱“原省直統籌職工”),從今年1月1日起移轉參加廣州市的生育保險。同時,參保人按廣州市現行生育保險的政策、標準和辦法參保、繳費并享受相應待遇,原省直生育保險的參保年限予以累計計算。
據了解,按過去的規定,在廣州工作的省直單位職工懷孕后,其產檢及生育的醫療費用均需要自己先行墊付,才能憑發票回單位辦理報銷手續,相比起廣州市生育保險直接記賬減免的流程要麻煩得多,而且報銷標準也低于市級生育保險的標準。
《意見》要求,根據底發布的《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省直生育保險屬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符合條件的申報本市生育保險待遇的原省直統籌職工,用人單位應按規定及時到本單位所在行政區(縣級市)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生育備案手續。已辦理生育備案手續且1月1日前懷孕滿16周未分娩的原省直統籌職工,用人單位或個人應當及時到本市的醫保經辦機構辦理就醫確認手續,領取《廣州市生育保險就醫確認憑證》。原省直統籌職工憑《廣州市生育保險就醫確認憑證》在個人選定的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
在領取《廣州市生育保險就醫確認憑證》前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本市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此外,《意見》中明確,原省直統籌職工在1月1日后領取《廣州市生育保險就醫確認憑證》的,按規定就醫發生的生育或施行計劃生育手術費用,符合本市生育保險規定的,先由選定醫療機構記賬,再由醫保經辦機構與選定醫療機構按平均費用定額標準結算。符合享受廣州市生育保險待遇條件且在1月1日前懷孕滿16周、未領取《廣州市生育保險就醫確認憑證》的原省直統籌職工,在生育后1年內由用人單位攜帶醫療收費票據及相關資料到醫保經辦機構申請生育保險醫療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