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通過、2011年7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已經從全國立法的層面將流動婦女納入生育保險覆蓋的范圍。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迸c《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城鎮企業及其職工”相比,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三條去掉了“城鎮企業”的字樣。
政策建議
首先,政府要充分重視女性農民工的生育保險,并且要進一步的完善相關的政策體系,盡快制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條例》。其內容應當包括:第一,強化生育保險的地位。生育作為女性特有的生理機能,應得到社會更好尊重,強化生育保險的地位就是其應有之義。生育保險應和養老保險與工傷保險一樣進行監管,強化政府對生育保險的監管職責,捍衛女性應有的人權和社會權利。第二,擴大生育保險覆蓋范圍。政府應制定政策逐步將非正規就業的婦女,以及各種非公有制企業、集體企業、個體工商戶、鄉鎮企業中的從業女性均納入到保險范圍之中。第三,確定合理的生育保險繳費率,扶持“小微”企業。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企業負擔,并可適當的采取獎勵制度,支持和鼓勵企業為女職工提供生育保險。
其次,強化用工單位參與生育保險意識。用工單位應依法參加生育保險,建立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特別要注意保護女職工權益,要把女職工的特殊勞動保護規定寫進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運用懲罰和獎勵杠桿,促使用工參與生育保險。
最后,要增強女性農民工維權意識。加大生育保險法律法規宣傳力度,營造出尊重婦女,積極參與生育保險的社會氛圍。政府應通過多種手段,宣傳生育保險,尤其要在“小微”企業中加大宣傳力度。與此同時,應開設公布女職工維權法律咨詢和投訴舉報平臺,增強女性農民工主動參與意識,使廣大女性農民工了解自身享有的受法律保護的社會權利。
(提案人:全國政協委員、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保險學院副院長孫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