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貫徹實施新修訂《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
近期,省政府頒布了新修訂的《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并于1月1日起施行。根據省新修訂的生育保險規定,經市政府同意,日前我市出臺了實施《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進一步明確了生育保險的實施范圍、待遇標準等相關問題。
此次修訂,主要有六方面新變化:
一是擴大生育保險適用范圍,機關事業單位納入參保范圍。原來生育保險的適用范圍以企業為主,公務員、教師等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并未納入參保范圍。而按照新的規定,包括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各類用人單位及其全部職工和雇工都要參加生育保險。
二是提高生育保險待遇標準,增加產前檢查補助待遇項目。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標準大幅度提高,如分娩醫療費用補助標準中,順產、剖宮產分別由原來900元和3000元提高到1500元和4500元。
三是規定職工分娩住院期間發生妊娠合并癥、并發癥的,分娩及診治妊娠合并癥、并發癥的符合生育保險用藥、診療項目范圍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的醫療費用,全額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四是將生育醫療待遇享受人群擴大到符合規定的失業人員、退休人員和職工未就業配偶。
五是進一步理順了生育津貼與工資的關系,明確了職工已享受生育津貼的,視同用人單位已經支付相應數額的工資。
六是強化了相關法律責任,為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明確了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為職工辦理生育保險登記或者未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造成職工或者職工未就業配偶不能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的生育保險待遇標準向職工支付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