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新計生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產婦,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60天,并給予其配偶25天護理假;產假和護理假視同出勤,工資、獎金照發。
即在原來98天產假的基礎上,再增加60天,合計158天。
第一,保胎假,工資按照病假發
保胎假是由醫生開證明,所以按病假待遇發放工資。
第二,產前假,工資按八成發。
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部分屬于地方法規規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準其休假,工資按照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
第三,產假,領生育津貼
產假包括:98天 30~60天(各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延長生育假) 15天(難產) 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領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是國家補貼給企業,用來發放產假期間工資的,但它的計算方法與公司在社保處的申報工資基數有關,所以實際中的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并不相等,所以有規定:產假工資和生育津貼,就高領取,簡單說來就是:
1、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即員工以往每月的實發工資標準,下同)高于生育津貼,那就按產假工資發員工就OK,生育津貼下來,歸企業.
2、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低于生育津貼,那可以先按產假工資發員工,然后生育津貼下來,將與產假工資的差額補給員工,剩下的還是歸企業.
第四,哺乳假,六個半月按照工資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
女職工生育后,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工資按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
需要注意的是,各個省的計劃生育條例已經取消了晚育假,并延長了產假,各省產假增加的天數30-60天不等,具體產假的天數大家咨詢當地計生部門或者查詢地區計劃生育條例。
綜合上面所說的,生育期間就是說明勞動者在產假的期間,這種情形一般用人單人單位是可以不用發放任何的工資還有福利,所有補貼都該由生育津貼進行給予,但如果在沒有給工資而且還扣除生育津貼的話,那么就是屬于違反勞動法的表現,這種是要受到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