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享158天產假
1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的公民,不再享受14天晚育假(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后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待遇。按照新修改的《條例》規定,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規定生育的夫妻,可以享受延長生育假的待遇,即在原來98天產假的基礎上,再增加60天,合計158天。同時,給予其配偶25天護理假,產假和護理假期間,工資、獎金照發。
二、2 起生孩子不再給予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1月1日以后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寧夏戶籍公民,自治區不再發放《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12月31日之前只生育一個子女、尚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寧夏戶籍公民,在國家出臺具體指導意見前,可以在2016年6月30日前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12月31日之前,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按規定的條件、標準、年限繼續給予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已經享受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或特別扶助的,按有關規定繼續給予相應的獎勵扶助;已有的獨生子女父母,將來符合條件的,繼續納入相應的獎勵扶助制度。
1月1日以后生育孩子的夫妻,不再給予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將來也不再納入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和特別扶助制度;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2016年以后又生育的,停止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2015年12月31日之前已經享受的獎勵不再退還。
三、生育登記爭取下放到村、社區
《條例》規定,一孩、二孩實行服務登記制,不再審批,夫妻在生育前可以到任一方戶籍地或現居住地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免費領取生育服務證,自主安排生育,三孩則實行審批制。同時,育齡夫妻可以自主選擇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
自治區衛生計生委法規處處長李經邦提醒,生育登記工作最好在孕前完成,以便衛生計生部門準確掌握人口變動態勢,并及時為育齡婦女提供孕前、孕后、產后的一系列婦幼保健和計劃生育服務,保障育齡婦女健康。
“我們將積極爭取把將生育登記的部門放在與群眾交集最多、離群眾最近、群眾辦事最便利的村或社區,村或社區不具備辦理條件的,或者基層認為放在鄉鎮或街道辦理更加便捷的,也可以直接到鄉鎮或街道辦理生育登記!崩罱洶钫f。同時積極推行全程代辦、一站式服務和首接負責制,落實生育便民服務,落實限時辦結,積極推行網上辦理。
同時,自治區衛生計生委還將對三孩生育、再婚生育等特殊情形的再生育政策進行細化,按照鄉鎮(街道)衛生計生辦受理申請并審核、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審批的程序,進一步優化辦事流程、簡化辦理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