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在懷孕和分娩的婦女勞動者暫時中斷勞動時,由國家和社會提供醫療服務、生育津貼和產假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國家或社會對生育的職工給予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健的社會保險制度。我國生育保險待遇主要包括兩項。一是生育津貼,二是生育醫療待遇。那么2021年江蘇生育保險報銷范圍和標準有哪些,以下是江蘇生育保險相關內容,僅供參考。
一、江蘇生育保險可以報銷多少錢
1、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參保女職工生育或因病理原因流產的,可按規定享受相應生育保險待遇:
(1)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規定和法定生育條件;
(2)生育或流產時,用人單位參加生育保險并已為其正常連續繳納生育保險費(不含補繳、欠繳或中斷繳費,下同)滿10個月以上。
2、符合上述條件的女職工生育或因病理原因流產,以下生育保險待遇從生育保險基金列支:
(1)生育醫療費:女職工在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生育所發生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及符合醫療保險結付規定的住院費和藥費等生育醫療費用,由市社保中心與定點醫療機構定額結付;女職工分娩時并發疾。▋H限羊水栓塞、難治型產后大出血、妊娠期急性脂肪肝、彌漫性微血管內凝血(DIC),下同),發生超過定額標準且符合結付范圍的醫療費用,由市社保中心與定點醫療機構結付。女職工因病理原因流產,在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費用,由社保經辦機構按計劃生育手術費標準與定點醫療機構定額結付。http://www.lu100.cc
(2)生育津貼:女職工生育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產假,產假期間的工資由用人單位按《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規定發放,生育保險基金以生育津貼形式對用人單位予以補償。
補償標準為:①女職工妊娠7個月(含7個月)以上順產分娩或妊娠不足7個月早產的,享受3個月的生育津貼;難產及實施剖宮產手術的,增加0.5 個月的生育津貼;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個嬰兒,增加0.5個月的生育津貼。②妊娠3個月(含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流產、引產的,享受1.5個月的生育津貼。③妊娠3個月以內因病理原因流產的,享受1個月的生育津貼。生育津貼的計發基數,按本人產前或計劃生育手術前12個月的生育保險月平均繳費基數確定。
(3)生育營養補貼和圍產保健補貼:凡符合3個月及以上生育津貼補償條件的,生育女職工可享受生育營養補貼300元和圍產保健補貼700元。
二、江蘇生育保險報銷需要材料
1、享受待遇人員的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必選)
2、代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可選,代辦必選)
3、財稅部門印制的加蓋醫療機構財務印章的醫療費用專用收據或發票原件;(必選)
4、與收據(發票)金額及日期相符的醫療費用明細清單原件;(必選)
5、加蓋醫療機構印章的疾病診斷證明原件;(必選)
6、加蓋醫療機構印章的出院小結或門診病歷原件及復印件;(必選)
7、計劃生育服務證或由我市計生部門提供的相關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必選)
8、嬰兒出生證原件及復印件;(必選)
9、已領取《就醫確認憑證》的參保職工還需提供《就醫確認憑證》原件;(必選)
10、享受待遇人員的社會保障卡原件和復印件。如未領取或未激活社會保障卡的,須提供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活期存折或卡面上有姓名和賬號的借記卡或由發卡銀行的卡號對照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必選)
11、在非選定醫療機構急診、搶救分娩或流產的參保職工還需提供經社保經辦機構核準的急診、搶救證明;(可選,涉及相關的必選)
三、江蘇省生育保險待遇報銷經辦須知
1、參保職工持社會保障卡在協議醫療機構就診發生應該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生育醫療費用,協議醫療機構應將就診明細及時傳輸至經辦機構,并于每月月末生成《生育醫療費用申請支付表(協議醫療機構)》,《生育醫療費用申請支付明細表(協議醫療機構)》及時上傳至經辦機構(以下簡稱“聯網申報”)審核,經辦機構于次月5日前將審核結果網上反饋給協議醫療機構。
2、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人員因在異地就醫或其他原因未能進行聯網申報的生育醫療費用,應由其本人先行墊付,并將原始票據、費用明細、生育或計劃生育手術醫學診斷證明、病歷首頁、出院記錄等相關申報資料妥善保存,由其本人或本人所在單位填報《生育醫療費用申報表(待遇享受人)》,并在規定時限內向所屬經辦機構申報(以下簡稱“墊付申報”)。
3、協議醫療機構通過信息聯網在聯網申報生育醫療費用時,同時向經辦機構傳送核定生育津貼和一次性營養補助待遇所需的相關醫療服務信息,包括:產前檢查、住院分娩(含因生育引起的流產、引產)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含終止妊娠)時間、門診號和住院號、分娩方式、手術名稱、胎兒數量、合并其他手術名稱、出生醫學證明等信息。
4、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人員墊付申報生育醫療費用的,由參保職工所在單位申報生育津貼和一次性營養補助待遇(失業女職工由本人申報一次性營養補助待遇),在規定時限內向所屬經辦機構填報《生育津貼和一次性營養補助待遇申請表》,并提供以下申報資料:
(1)診斷證明書原件及出院記錄;
(2)出生醫學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3)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證件及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