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貼是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職業婦女因生育而離開工作崗位期間,給予的生活費用。我國生育津貼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標準分兩種情況:一是,在實行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支付標準按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期限不少于98天;二是,在沒有開展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生育津貼由本企業或單位支付,標準為女職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資和物價補貼,期限一般為98天。部分地區對晚婚、晚育的職業婦女實行適當延長生育津貼支付期限的鼓勵政策。
為貫徹落實《社會保險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619號)和《河北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河北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切實保障職工生育期間的權益,經省政府同意,決定調整我省城鎮職工生育保險相關政策。具體內容如下:
一、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二、在生育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女職工,享受獎勵產假30天。
三、增加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施行節育措施的參保職工享受節育假;施行終止妊娠手術同時采取節育措施的參保女職工享受增加假期。
(一)施行節育措施的,享受節育假:
1、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的,自手術之日起休息2天;
2、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劑的,休息3天;
3、施行輸精管結扎的,休息7天;
4、施行輸卵管結扎的,休息21天。
(二)施行終止妊娠手術同時采取下列節育措施的受術者,再增加以下假期:
1、放置宮內節育器的休息2天;
2、施行輸卵管結扎的休息10天。
生育產假、獎勵產假和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機關和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女職工工資由用人單位照發,其他參保人員享受生育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