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河北省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國家保護公民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督促公民自覺履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第三條 育齡夫妻應當按《條例》和本細則規定的條件生育子女,并在當地計劃生育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落實節育措施。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四條 各級計劃生育主管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具體負責《條例》和本細則的貫徹落實。
上級計劃生育主管部門有權改變或撤銷下級計劃生育主管部門作出的違反《條例》和本細則的決定;有權建議同級人民政府改變或撤銷下級人民政府作出的違反《條例》和本細則的決定。
第五條 鄉級(含鄉、民族鄉、鎮、城市街道辦事處,下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負責人由副鄉級以上干部擔任。
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應確定一名副主任專抓計劃生育工作。
村應分設若干育齡婦女小組,由組長負責本組計劃生育的具體管理和服務工作。
育齡婦女小組長享受誤工補貼,具體標準由鄉級人民政府根據該村經濟發展水平和工作量確定。
第七條 機關、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設置計劃生育管理機構或配備專(兼)職工作人員,并接受當地計劃生育主管部門的指導。
企業根據工作需要自行決定計劃生育管理機構的設置和工作人員配備,并接受當地計劃生育主管部門的指導。
第八條 縣級(含縣、自治縣、縣級市、市轄區,下同)以下計劃生育主管部門和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專職計劃生育工作人員享受崗位津貼的具體數額,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制定中、長期人口規劃和年度人口出生計劃的原則:
(一)不得突破上級人民政府確定的人口控制目標;
(二)以符合《條例》規定生育條件的育齡婦女人數為依據。
第十條 各級計劃生育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計劃生育統計工作責任制,嚴禁虛報、瞞報行為。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省政府規定的數額和時限,足額撥付和籌集計劃生育事業經費。
計劃生育事業經費?顚S,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借支和挪用。
第三章 生育
第十二條 《條例》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不適用于因違法行為致殘者,第九、第十、第十一、第十二項規定不適用于女方為非農業戶口的夫妻。
第十三條 《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所指獨生子女含依法收養的獨養子女。
有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兄弟姐妹的,不視為獨生子女。
第十四條 農村中兩個以上男子到同一多女無兒家庭結婚落戶的,只能有一對夫妻適用《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二項規定。
第十五條 符合《條例》第十四條中兩項以上條件的夫妻,只能按其中一項條件照顧生育。
第十六條 照顧二胎生育費用于:
(一)對農村獨生子女父母、計劃內雙女結扎戶父母的獎勵或養老保險;
(二)對符合《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而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的獎勵。
第十七條 按以下規定生育子女的,為計劃內生育:
(一)已依法領取《結婚證》;
(二)已依法領取《生育證》;
(三)生育時間從領取《生育證》起,不少于6個月。
第十八條 夫妻要求生育子女,由夫妻雙方共同申請,計劃生育主管部門按《條例》規定集體審批,并將審批結果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九條 凡一方為國家工作人員的夫妻要求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由市(地)計劃生育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條 領取《生育證》后,在計劃年度內未生育的夫妻,應當在年度末到發證機關登記簽證,列入下一年度出生計劃。
第二十一條 育齡夫妻管理單位同育齡夫妻簽訂的計劃生育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四章 節育
第二十二條 下列農村育齡夫妻按以下規定落實節育措施:
(一)已生育一個子女的,除患有禁忌癥者外,女方放置宮內節育器;
(二)已生育兩個以上子女且女方不滿40周歲的,一方做輸卵(精)管結扎手術;
(三)第一胎為雙胞胎的,可先放置宮內節育器,待子女四周歲后再做輸卵(精)管結扎手術;
(四)女方未生育過的再婚夫妻,按《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照顧生育后,女方放置宮內節育器。
第二十三條 已婚育齡婦女必須按規定按受月訪視、季普查,具體辦法由省計劃生育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四條 免費對已婚育齡夫妻(流動人口除外)提供避孕藥、具。
計劃生育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避孕藥、具市場的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五條 不按《條例》和本細則規定采取節育措施造成計劃外懷孕的,施行補救手術的費用由個人負擔。
第二十六條 實施輸卵(精)管結扎手術后子女夭亡且又符合《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照顧生育條件的夫妻,經縣級計劃生育主管部門批準,可到有條件的醫療單位或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站施行輸卵(精)管再通手術,其費用從計劃生育事業費中列支。
第二十七條 對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給予免費治療的具體辦法由省計劃生育主管部門制定。
由個體行醫者實施節育手術或者恢復生育手術造成的并發癥,其治療費用由個人負擔。
因計劃生育手術造成的醫療事故,按國務院頒布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和《河北省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五章 獎勵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因工作需要,對實行晚婚、晚育和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職工獎勵婚假、產假確有困難的,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按獎勵假天數加發工資。
第二十九條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夫妻雙方共同申請,雙方單位證明,經女方戶籍所在地鄉級計劃生育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享受《條例》規定的獨生子女家庭待遇:
(一)計劃內生育一個子女的;
(二)按《條例》規定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而自愿不生育的;
(三)計劃內生育兩個子女,其中一個在7周歲前夭亡的。
第三十條 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夫妻,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只享受獎金以外的獨生子女家庭待遇:
(一)獨生子女已滿18周歲的;
(二)只有一個依法收養子女的。
第三十一條 第一胎為雙胞胎的夫妻,不享受獨生子女家庭待遇。
第三十二條 享受獨生子女家庭待遇的夫妻離婚或喪偶后,再婚前可繼續享受原待遇,再婚后不再生育的也可繼續享受原待遇。
第三十三條 享受獨生子女家庭待遇的夫妻符合《條例》規定的照顧生育第二個子女條件的,申請生育時必須交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停止享受獨生子女家庭待遇。
享受獨生子女家庭待遇的夫妻計劃外生育或非法收養子女的,除適用第一款規定外,并返還已享受的獎勵。
第三十四條 對符合《條例》規定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而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由戶籍所在地縣級計劃生育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并給予不低一五百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三十五條 獨生子女父母獎金的來源:
(一)國有、集體企業職工,從企業福利基金、利潤留成中列支,確有困難不足支付的,經財政部門批準,可用企業管理費補充;
(二)機關、團體、事業單位職工,從職工福利費項下列支,確有困難不足支付的,可用其他機關經費或事業費補充;
(三)夫妻一方為城鎮無職業居民,一方為本條第一、第二項所列職工的,由職工一方單位支付;
(四)夫妻雙方均為城鎮無職業居民,或一方為城鎮無職業居民另一方為農民的,從鎮、城市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事業費中列支;
(五)私營企業從業人員由私營企業主支付。
第三十六條 對農村獨生子女父母的獎勵,按《河北省農村計劃生育優待辦法》執行。
第六章 罰則
第三十七條 征收計劃外生育費必須下達決定書,必須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持省政府統一制發的行政執法證征收。征費后,必須向被征收者開具省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專用票據。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被征收計劃外生育費的夫妻有權拒絕繳納:
(一)未下達決定書或與決定書征收數額不一致的;
(二)征收人員未出示省政府統一制發的行政執法證的;
(三)未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專用票據的。
第三十九條 一次繳納計劃外生育費確有困難的,經戶籍所在地鄉級計劃生育主管部門批準,可分期繳納,但必須在2年內繳清。
第四十條 對足額交納計劃外生育費并按規定落實節育措施和行政處分的夫妻,計劃生育主管部門應發給《計劃外生育結論證》。
第四十一條 按《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對計劃外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私營企業經營者和個體勞動者征收的計劃外生育費,不得低于其經營所在市、鎮上年度人均收入的2.5倍。
第四十二條 對計劃外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夫妻雙方,分別按下列規定一次性征收計劃外生育費:
(一)雖夠法定婚齡但未登記結婚而生育的,按本人9個月收入的金額征收;
(二)依法結婚后未領取《生育證》而生育的,按本人2個月收入的金額征收;
(三)生育時間自領取《生育證》起不足6個月的,按本人1個月收入的金額征收。
第四十三條 計劃外生育的子女夭亡或將其送他人收養后又計劃外生育的,均應累計計算生育子女總數。
再婚夫妻計劃外生育的,其子女總數按多子女的一方累計計算。
第四十四條 計劃外生育的夫妻,不得以離婚、喪偶、子女死亡或將子女送他人收養為理由,要求減免計劃外生育費和行政處分。
第四十五條 已按規定采取節育措施,因措施失效造成計劃外懷孕的夫妻,在懷孕45天內主動報告,并始終要求做補救手術,經指定的縣以上計劃生育服務站檢查證明,確屬手術禁忌癥不能補救的,生育后征收相當本地照顧二胎生育費數額的計劃外生育費,按計劃外生育統計,但免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六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每出現一例計劃外生育,對單位處以當年經費或稅后留利5‰的罰款,不足五百元的按五百元處罰,超過一萬元的按一萬元處罰。
農村每出現一例計劃外生育,對村處以五百元罰款。
對村和鄉屬企業事業單位的罰款,由鄉級計劃生育主管部門決定并執行;對機關、團體和縣屬以上企業事業單位的罰款,由縣級計劃生育主管部門決定并執行。
第四十七條 對有下列行為的單位和個人,按以下規定處罰:
(一)阻礙公民實行計劃生育的,處以一百元至二百元的罰款;
(二)無故不按規定接受季普查的,每推遲一天處以五元至二十元的罰款;
(三)拒不按規定落實節育和補救措施的,每推遲一天處以十元至四十元的罰款;
(四)對計劃外懷孕者提供隱匿場所和私自實施催產、引產或剖腹產手術的,沒收非法所得,每例處以五百元至三千元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根據《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征收計劃外生育費和根據《條例》第三十三條、本細則第四十七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的,由當事人所在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報戶籍所在地鄉級計劃生育主管部門決定并執行。濫發生育指標的,由上一級計劃生育主管部門決定并執行。計劃外生育夫妻所在單位和有關部門應協助執行。
第四十九條 違反《條例》規定應給予行政處分的,由當事人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監察部門決定并執行。
第五十條 計劃外生育費的管理和使用,按《河北省計劃外生育費管理辦法》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細則》所稱“以上”、“以下”均包括本級或本數在內。
第五十二條 《生育證》由省計劃生育主管部門統一印制。
第五十三條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條例》和本細則制定的實施辦法,經上一級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審批后實施,并報省計劃生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四條 本細則由河北省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九年八月二十八日發布的《河北省計劃生育條例實施細則》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