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在懷孕和分娩的婦女勞動者暫時中斷勞動時,由國家和社會提供醫療服務、生育津貼和產假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國家或社會對生育的職工給予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健的社會保險制度。我國生育保險待遇主要包括兩項。一是生育津貼,二是生育醫療待遇。人社部《生育保險辦法(征求意見稿)》從2012年11月20日起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稿明確,生育險待遇將不再限戶籍,單位不繳生育險須掏生育費。
報銷條件
1、女職工生育保險連續繳費滿一年的;
2、男職工,在其配偶生育前生育保險連續繳費滿一年的,且配偶必須為農業戶口或領取失業金人員。
注:配偶為非業戶口者還必須以自由職業者繳納社會保險方可享受生育報銷。
報銷材料
(一)產前檢查費:
1、掛號費收據(生育保險章);
2、門診收據"社保報核聯"(生育保險章);
3、門診費用機打明細。
(二)門診醫療費票據:
1、掛號費收據(生育保險章);
2、門診收據"社保報核聯"(生育保險章);
3、門診費用機打明細;
4、門診計劃生育術后證明(生育保險章、診斷證明章);
5、處方底聯(按項目審核時提供);
6、檢查報告復印件(按項目審核時提供);
7、門診病歷復印件(按項目審核時提供)。
(三)住院醫療費票據:
1、住院醫療費"社保報核聯"(生育保險章);
2、住院費用清單;
3、生育住院手術證明、計劃生育手術住院術后手術證明、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診斷證明;
4、出院小結(出院記錄復印件,加蓋病案部門專用章)。
(四)生育津貼申報材料:
1、《嬰兒出生證明》復印件;
2、《獨生子女證》復印件;
3、手術證明(注明手術名稱);
4、出院小結(出院記錄復印件)
(五)其他材料:證明、申請、情況說明等。
以上復印件均用A4紙復印!
報銷流程
一、妊娠登記
職工懷孕10周內到天津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進行妊娠診斷并開具妊娠證明,并在10日到生育保險管理中心進行登記。
二、提交材料
職工到生育保險管理中心提交醫療保險證、妊娠診斷證明、妊娠化驗單、生育證明等材料。
三、住院登記
職工生育當天需在醫院辦理住院登記,住院期間職工生育或終止妊娠、流產、引產住院都需要申請人到生育保險管理中心提交相關材料。
四、領取報銷費用
材料提交到生育保險管理中心后,材料審核通過即可進行生育保險報銷。
報銷標準
1、妊娠不滿12周終止妊娠,享受15天的生育津貼;
2、妊娠滿12周至不滿16周終止妊娠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貼;
3、妊娠滿16周至不滿28周終止妊娠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貼;
4、正常生育或妊娠滿28周以上終止妊娠的,享受 98天的生育津貼,比之前的標準增加了8天的生育津貼。
女職工生育遇有下列情況時,增加生育津貼:
1、難產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貼;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15天的生育津貼;分娩時實施輸卵管結扎術的,增加14天的生育津貼;
3、女職工晚育(年滿24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并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貼。
報銷比例
一、定額付費項目包括自然分娩醫療費、人工干預分娩醫療費、剖腹產醫療費、引產醫療費、高危人工流產醫療費、流產醫療費、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醫療費、女職工絕育術醫療費、男職工絕育術醫療費。其中:
人工干預分娩包括:手剝胎盤術、宮頸裂傷、產道壁血腫切開術、單胎產鉗術、單胎臀位牽引術、胎頭吸引術、內倒轉術、毀胎手術分娩。
引產包括:羊膜腔內注射引產、羊膜腔外注射引產、水囊引產和藥物引產。
高危人工流產是指需要住院實施人工流產的下列情況:
(1)產道分娩或人工流產后6個月內的;
(2)1年內有剖宮產史的;
(3)1年內有2次人工流產史者再次流產的;
(4)生殖器畸形的;
(5)子宮肌瘤合并妊娠的;
(6)有子宮或宮頸穿孔史的;
(7)帶器妊娠的;
(8)有嚴重血液系統或心血管系統疾病的。
二、按項目付費的項目包括復通手術;宮內節育器取出伴有嵌頓、斷裂、變形、異位或絕經期1年以上者的醫療費;治療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醫療費;分娩期出現生育并發癥者的醫療費。
分娩期出現并發癥是指從分娩開始,到本次分娩結束期間出現下列情況:
(1)子宮破裂;
(2)羊水栓塞;
(3)產后出血大于500毫升且需輸血急救者;
(4)會陰Ⅲ度及復雜裂傷行縫合術的;
(5)合并其它嚴重內科疾病的。
3、限額支付項目為女職工生育或終止妊娠的產前檢查費。
報銷時效
用人單位應于女職工生育或終止妊娠次月起12個月內,及時向社保部門申請生育津貼的手續。社保部門收到申請的10個工作日內(一般就是兩周時間)完成對生育津貼審核,并于審核通過后次月5日前對生育津貼進行核發。
根據《天津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條例》第十三條規定:
參加生育保險實行登記制度。用人單位應當自本規定實施后30日內,辦理生育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受理登記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符合規定的給予登記,不符合規定的不予登記,并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的生育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 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根據《天津市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實施細則》第十八條規定:
參保人員在本市就醫發生的符合規定的生育醫療費用實行即時聯網結算。對于因特殊情況發生墊付生育醫療費用的,由用人單位于女職工生育或終止妊娠次月起12個月內,統一向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進行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