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2015機關事業單位最新養老金改革方案已正式公布。日前,國務院發布《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養老保險制度終將如何改革?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背景
20世紀80年代以前,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職工的退休制度雖然也是分別按照不同政策法規執行的,但都是單位自己負擔退休費用,待遇確定和調整機制也大體一致,都是與計劃經濟相適應的。黨的十二屆三中全會后,經濟體制改革轉向以城市為中心、以國有企業改革為重點。隨著的逐步建立,國有企業由原來的統收統支逐漸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被賦予用人和工資分配的充分自主權;在這一背景下,再延續企業自管職工退休的制度,難以適應市場平等競爭的需要,也無法為廣大職工提供穩定、可靠的養老保障,由“企業保險”轉向“社會保險”迫在眉睫,勢在必行。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思路
“一個統一”
“一個統一”就是: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等城鎮從業人員統一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都實行單位和個人繳費,都實行與繳費相掛鉤的養老金待遇計發辦法,從制度和機制上化解“雙軌制”矛盾。
“五個同步”
“五個同步”:一是機關與事業單位同步改革,避免單獨對事業單位退休制度改革引起不平衡。二是職業年金與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同步建立,在優化保障體系結構的同時保持待遇水平總體不降低。三是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與完善工資制度同步推進,在增加工資的同時實行個人繳費。四是待遇確定機制與調整機制同步完善,退休待遇計發辦法突出體現多繳多得,今后待遇調整要綜合考慮經濟發展、物價水平、工資增長等因素,并與企業退休人員等群體統籌安排,體現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原則。五是改革在全國范圍同步實施,防止地區之間出現先改與后改的矛盾。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意義
有利于統籌推進城鄉養老保障體系建設;有利于促進機關事業單位深化改革;有利于逐步化解“待遇差”的矛盾;有利于全面體現工作人員的勞動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