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是指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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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政策、規劃并組織實施。
(二)擬訂并組織實施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全市統一規范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訂并組織落實創業、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擬訂和執行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貫徹落實養老保險全國統籌辦法和全國統一的養老、失業、工傷保險關系轉辦法。組織擬訂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編制相關社會保險基金決算草案。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全民參保計劃并參與建立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臺。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化建設總體規劃、年度計劃、制訂相關制度、標準和規范并組織實施。指導、督促企業參加工傷保險。
(五)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統籌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系政策,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制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依法督促用人單位在勞動用工、合同簽訂與履約時,載明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等條款。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七)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繼續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政策,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貫徹落實吸引留學人員來樂(回樂山)工作或定居政策。組織擬訂技能人才培養、評價、使用和激勵制度。貫徹落實職業資格制度,健全職業技能多元化評價政策。指導、監督各級各類技工學校、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履行安全管理責任。
(八)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權限負責規范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公開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綜合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將安全生產責任履行情況作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懲、考核的重要內容。
(九)組織實施國家表彰獎勵制度,綜合管理政府表彰獎勵工作,承擔評比達標表彰獎勵活動,會同有關部門承擔政府獎勵表彰工作;承辦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市政府決定的人事任免事項。
(十)會同有關部門落實機關工勤、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和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調控措施,建立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有關離退休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