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是指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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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主要職責和內設機構規定
第一條 根據黨的十九大精神、十九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關于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和黨中央、國務院批準的《重慶市機構改革方案》,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市人力社保局)是市政府組成部門,為正局級。
第三條 市人力社保局貫徹落實黨中央和市委關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擬訂相關發展規劃、政策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人力資源流動政策,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綜合管理人力資源市場和人力資源開發培訓、流動調配等工作。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技能培訓制度,擬訂就業援助制度,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
(四)統籌推進建立覆蓋城鄉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統籌擬訂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地方標準。擬訂養老、失業、工傷保險關系轉續辦法。組織擬訂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承擔行政監督責任。會同相關部門編制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擬訂相關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全民參保計劃。
(五)負責就業、失業和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相關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統籌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系政策并組織實施,完善勞動關系協商協調機制,貫徹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貫徹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七)參與擬訂全市人才隊伍建設的總體規劃、法規政策等工作。負責市級有關重點人才項目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擬訂人才引進政策。
(八)負責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和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繼續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政策,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負責擬訂吸引留學人員來渝工作或定居政策。擬訂技能人才培養、評價、使用和激勵政策,完善職業資格制度,健全職業技能多元化評價政策。牽頭組織緊缺優秀人才的引進工作。負責專家、高層次人才服務工作。
(九)會同相關部門指導推進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權限負責規范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公開招聘、聘用合同、人員交流等人事綜合管理工作,擬訂并組織實施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表彰獎勵政策,綜合管理全市表彰獎勵工作,承擔全市評比達標表彰和市級部門表彰工作,承擔國家部委及以上層級功勛榮譽表彰的評選推薦工作,根據授權承辦市級表彰獎勵活動。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我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我市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我市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負責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福利、離退休政策和工資統發審核工作。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貫徹落實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擬訂相關配套政策并組織實施,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三)負責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四)協助做好公務員錄用、公開遴選、公開選調等考試的考務組織工作,承擔公務員考試(重慶)測評基地(辦公室)管理工作。承辦以市政府名義任免人員的行政任免手續。
(十五)負責機關、直屬單位和主管的社會組織黨建工作。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七)職能轉變。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進一步減少行政審批事項,規范和優化對外辦理事項,減少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等審批事項,貫徹執行國家職業資格目錄清單,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創新就業和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方式,擬訂信息規劃,加強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務水平。
(十八)有關職責分工。
與市教委分工。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由市人力社保局牽頭,會同市教委等部門擬訂。高校畢業生離校前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市教委負責;高校畢業生離校后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市人力社保局負責。
第四條 市人力社保局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政務信息、政務公開、安全、機要、保密、檔案、大事記、行政后勤等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行風建設日常工作。
(二)信訪處。貫徹落實國家信訪條例和重慶市信訪條例;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的管理規定、辦法和處理措施;負責來信辦理、來訪接待工作;組織處置涉及領域有重大影響的群體性突發事件;綜合統計分析信訪信息并提出處理建議;督促檢查信訪事項處理和落實情況。
(三)政策研究處。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研究、改革推進工作;承擔重要文稿起草、政策調研、行政科學研究、專家咨詢、修志等工作。
(四)法規處。組織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承擔規范性文件綜合性審查和備案工作;負責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承擔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法律事務;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等工作。
(五)規劃財務處。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參與編制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擬訂相關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機關、所屬非獨立核算單位財務管理、核算和監督工作;承擔統計、信息規劃、國有資產管理、內部審計、有關援助項目等工作。
(六)就業促進和失業保險處。擬訂就業創業規劃和計劃、勞動者公平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跨地區有序流動等政策;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范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政策;擬訂就業援助等政策;參與擬訂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編制就業補助資金預算,督促預算執行,監督資金管理使用和開展績效評價;擬訂失業保險政策、標準和基金管理辦法;建立完善失業監測和預警制度,擬訂預防、調節、控制較大規模和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政策;按規定會同市科技局(市外國專家局)完成外國人來渝工作許可相關工作。
(七)人力資源流動管理處。擬訂人力資源市場、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的政策和規劃,指導人力資源社會服務機構管理工作;牽頭組織緊缺優秀人才的引進工作;負責綜合協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人才工作。
(八)職業能力建設處〔重慶市機關事業單位技術工人技術等級(崗位)考核辦公室〕。組織擬訂技能人才培養、評價、使用和激勵制度;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規劃;擬訂技工院校、職業培訓機構、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制度;指導技工院校、職業培訓機構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統籌推進職業技能鑒定和競賽工作;指導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職業技能等級考核工作。
(九)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重慶市職稱改革辦公室、重慶市博士后管理辦公室)。擬訂專業技術人才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承擔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培養、評價、激勵等工作;綜合管理全市職稱工作,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完善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負責博士后管理工作;負責國家級、市級專家推薦、選拔和綜合管理服務工作;擬訂完善留學回國人員來渝工作、服務或定居政策以及國(境)外機構在渝招聘專業技術骨干的有關政策。
(十)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按照管理權限負責規范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公開招聘、聘用合同、人員交流等人事綜合管理工作;承辦市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市級機關工勤人員人事管理事項。
(十一)農民工工作處。貫徹執行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并擬訂相關配套政策;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點難點問題和重大事件;承擔重慶市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事務;負責統籌協調發展家庭服務業促進就業工作。
(十二)勞動關系處。擬訂勞動關系政策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貫徹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貫徹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宏觀調控和支付保障政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國有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完善企業特殊工時制度管理和統籌實施勞務派遣許可;承擔重慶市協調勞動關系三方委員會辦公室日常事務。
(十三)工資福利處。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離退休及死亡撫恤等政策;承擔事業單位的工資管理和業務指導、監督培訓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福利、離退休政策和工資統發審核工作。
(十四)養老保險處。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職業)年金、個人儲蓄養老保險政策和地方標準;擬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和地方標準;擬訂養老保險全市統籌和基金管理辦法;完善基金預測預警管理機制;負責市本級參保企業職工的退休審批。
(十五)工傷保險處。擬訂工傷保險政策、規劃和地方標準;擬訂工傷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工傷預防、認定、康復和工傷傷殘等級鑒定政策并組織實施;組織擬訂工傷定點醫療、康復、殘疾輔助器具安裝協議機構的地方資格標準和監督管理辦法。負責全市工傷保險工作的管理協調和監督檢查。
(十六)社會保險基金監管處。擬訂基本養老保險、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及企業、職業年金基金監督監管制度;依法監督基金的收支、管理,監管基金的投資運營,受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事項,組織查處重大案件;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監督人員的培訓、資格認證和監督管理。
(十七)調解仲裁管理處。統籌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的實施規范,指導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和仲裁及預防工作;依法指導處理重大勞動人事爭議;負責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員、仲裁員的培訓、資格認證和監督管理。
(十八)勞動保障監察處。擬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制度和管理辦法;組織開展勞動保障監察工作,依法查處和督辦重大案件;負責勞動保障監察執法能力建設;規范指導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監察人員的執法行為;負責勞動保障監察員資格認證和監督管理。
(十九)表彰獎勵處。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表彰獎勵政策,承辦國家部委及以上層級功勛榮譽表彰的評選推薦工作,根據授權承辦市級表彰獎勵活動,承擔全市評比達標表彰和市級部門表彰工作,承擔市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日常事務;承辦以市政府名義任免人員的行政任免手續。
(二十)綜合處(國際合作處)。承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的國際交流合作、港澳臺交流合作和外事管理等工作;綜合管理人力資源開發培訓工作;協助做好公務員錄用、公開遴選、公開選調等考試的考務組織工作,承擔公務員考試(重慶)測評基地(辦公室)管理工作。
(二十一)宣傳處。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政策及業務工作的對外宣傳、新聞發布、輿論引導、意識形態、政策咨詢等工作。
(二十二)人事處。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干部教育培訓;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窗口單位作風建設等工作。
機關黨委。設置機關黨委辦公室,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具體管理本部門所主管的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承擔機關黨委的日常事務。
離退休人員工作處。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指導所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