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是指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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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根據《宜昌市機構改革方案》(鄂辦文〔2019〕10 號)和《中共宜昌市委、宜昌市人民政府關于宜昌市市級機構 改革的實施意見》(宜發〔2019〕3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門, 為正縣級。
第三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落實省委、 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 組織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范性文件。擬訂全市人力資 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政策規劃并組織實施。
(二) 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服務 業發展、人力資源流動政策措施。指導全市人力資源市場建設,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 負責全市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 展規劃和政策措施,完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擬訂就業 援助制度和創業扶持政策。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 擬訂并組織實施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來宜就業管理政策。擬訂就業補助資金使用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就業形勢 分析研判、失業預測預警工作,保持就業形勢穩定。
(四) 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擬訂全市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 相關社會保險關系轉續實施辦法并組織實施。組織擬訂全市 相關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制度。編制全市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擬訂全市相關社會保 險基金投資運營政策措施。承擔相關社會保險基金稽核、預 測預警工作,擬訂應對預案,保持相關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 平衡。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全民參保計劃并建立統一的社會保 險公共服務平臺。
(五) 承擔市政府人才工作的綜合管理。擬訂專業技術人才管理政策。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和專家選拔培養工作。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繼續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政策。 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擬訂吸引留學人員來宜工作、定居和創新創業政策。擬訂技能人才培養、評價、使用和激勵 制度并組織實施。負責全市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職業資格考試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負責全市職業能力建設 工作,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技能培訓制度。完善 職業資格制度,健全職業技能多元化評價政策。
(六) 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權限負責規范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公開招聘、聘用合同、工作人員考核獎懲等人事綜合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人事管理政策并組織實施。
(七) 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 配政策,建立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決定、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 機制。擬訂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
(八) 實施國家功勛榮譽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表彰獎勵規定,綜合管理表彰獎勵工作。承擔全市評比達標 表彰工作,根據授權承辦以市委、市政府名義開展的市級表彰 獎勵活動。
(九) 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農民工工作的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相關政策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并組織實施。擬訂勞動關系政策并完善相關協商協調機制。組織實施勞動合 同制度,組織落實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監督 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一)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二)與市教育局的職責分工。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 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牽頭,會同市教育局等部門擬訂。 高校畢業生離校前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市教育局負責; 高校畢業生離校后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
第四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 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文電、會務、信 息、機要、保密、檔案、安全、信訪、綜治、維穩、應急、建議提案 辦理、國有資產管理、機關管理、政務公開、政務值班、政務督 查等工作。
(二) 政策研究與政務服務科(行政審批科)。負責人力資 源和社會保障政策調查研究和改革統籌推進工作,承擔綜合性 改革工作和重要綜合性文件、重要文稿起草工作。協調專家咨 詢工作。負責新聞宣傳工作。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業務培訓和行風建設。組織開展政務服務體系建設,推進 “互聯網+人社”和“放管服”工作,協調推進人力資源和社會 保障公共服務業務網上辦理工作。承擔機關行政審批工作,負責行政許可事項的受理和審批的組織、協調與督辦。
(三) 法規科(市表彰獎勵辦公室)。組織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范性文件。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監督檢查依法行政情況。承擔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和相關行政復議、行政應訴等工作。實施國家功勛榮譽制度,擬訂全市表彰獎勵規定并組織實施。根據授權承辦以市委、市政府名義開展的表彰獎勵活動,承擔全市評比達 標表彰和市級以下表彰獎勵有關工作,承擔我市獲得國家、省級、市級表彰獎勵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四) 規劃財務與基金監督科。負責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組織編制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擬訂和實施相關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 務管理辦法。承擔有關重大項目和國際援貸款項目的管理工作。負責機關財務管理工作。負責內部審計工作。負責擬訂 全市基本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及企業(職業)年金、個 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基金監管制度并組織實施,參與擬訂相關 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措施。負責全市企業(職業)年金、相關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合同備案工作。依法對相關社會保險基 金支付管理情況以及職業年金基金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進行 監督檢查,組織查處重大案件。
(五) 就業促進與人力資源市場科。負責擬訂全市就業 規劃、計劃和勞動者公平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跨地區 有序流動、創業帶就業等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完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擬訂特殊 群體就業、就業援助、就業創業培訓等政策。參與擬訂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擬訂全市及市本級就業補助資金分配使用 計劃,對就業補助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 門擬訂并組織實施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來宜就業管理 政策。擬訂全市失業保險政策、規劃、標準和基金管理辦法。 建立并組織實施全市失業監測和預警制度。擬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擬訂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 安置權益保障的政策。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市場、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和人力資源流動的政策和規劃,指導人力資源社會服務機構管理工作。組織實施高校畢業生基層服務項目。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對口援藏援疆等任務的協調和組織實 施工作。
(六) 職業能力建設科。擬訂全市技能人才培養、評價、使用和激勵政策并組織實施。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 策、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開展技工學校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指導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貫徹國家職業資格、職業分 類、職業技能標準和政策,指導監督全市職業技能鑒定工作。
(七) 人才開發科。承擔市政府人才工作的綜合管理,組織實施重大人才計劃和項目。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博士后管理政策并組織實施。負責政府特級專家、有突出貢獻中 青年專家、享受政府津貼人員的選拔、管理和服務工作。擬訂 完善吸引高層次人才和留學人員來宜工作、定居、創新創業政策并組織實施。擬訂國(境)外機構在我市招聘專業技術骨干人才管理政策。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
(八) 專業技術人員職稱科。組織推進全市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創新人才評價機制。指導實施全市各類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職業資格考試工作。指導監督全市職稱評審工作,負責全市各類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確認和各系列(專 業)職稱評審委員會的建設管理工作。
(九)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指導協調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全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人事管理政策并組織實施。按權限負責市屬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備案事宜。組織實施市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公開招聘工作。 指導監督全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和競聘上崗工作。落實事業單位招聘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政策。擬訂事業單位(不 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配政策并組織 實施。
(十)工資福利科。擬訂全市事業單位(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工資收入分 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并組織實施。負責市屬事業單位工資審核管理,負責市直機關工勤人員工資審核管理。 .
(十一)勞動關系科。擬訂全市勞動關系政策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實施規范并組織實施。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宏觀調控和支付保障政策并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指導勞動標準制定工作并組織實施,擬訂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擬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并組織實施。組織實施改革改制、關閉破產國有企業職工勞動權益保障政策,規范企業裁員行為。
(十二)企業職工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科。擬訂全市企業職工(含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個 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的政策措施和規劃并組織實施。擬訂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并指導實施,完善基金預測預警制度。負責企業年金方案備案工作。擬訂全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規劃和標準并組織實施,擬訂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并組織實施。
(十三)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科。擬訂全市機關事業 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的政策措施和規劃并組織實施。參與擬訂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并指導實施,完善基金預測預警制度。
(十四)工傷保險科。擬訂全市工傷保險政策、規劃并組 織實施,完善工傷預防、認定、康復、勞動能力鑒定等政策并組 織實施,擬訂落實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鑒定標準的實施辦 法。擬訂全市工傷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 組織擬訂協議醫療機構、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 標準條件。
(十五)調解仲裁科。擬訂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 制度并組織實施。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和調解仲裁工作,指導處理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案件。推進調解員、仲裁員隊伍專業化建設。依法處理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范 圍內案件。
(十六)勞動保障監察科(農民工工作科)。擬訂全市勞 動保障監察工作制度、規范并組織實施。依法查處和督辦重 大案件,按管轄權限受理案件,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指導和 監督全市開展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督檢查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 領域信用體系建設。擬訂全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 劃,推動相關政策落實,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點難點問題和重大事件。
(十七)人事科。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干部人事、機構編制、對外交流合作等工作。
直屬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干部科。負責離退休干部工作。
第五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機關行政編制53名。 設局長1名,副局長4名,總會計師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20 名(含直屬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離退休干部科科長1 名、工會主任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14名(含直屬機關紀委 書記1名)。
第六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第七條 本規定由中共宜昌市委、宜昌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商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
本規定的調整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八條本規定自7月25日起施行
一、辦公地址:宜昌市沿江大道43號。
二、辦公時間:每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7月1日至8月31日為14:30-18:00)。
三、負責人:向軍
四、公開(監督)電話:0717-6056603
五、窗口辦理地址及時間
(一)宜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經辦服務大樓(環城北路40號)
1.宜昌市勞動就業管理局:1樓大廳
2.宜昌市社會保險管理局:2樓西大廳
3.宜昌市社會保基金征收稽查局:2樓東大廳
4.宜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培訓中心:338室
5.宜昌市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336室
6.宜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企業職工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科:339室
7.宜昌市人才服務局:436室
8.宜昌市勞動保障監察局:4樓東大廳
(二)宜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機關辦公大樓(沿江大道43號)
1.宜昌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1104室
2.宜昌市人事考試院:2樓大廳
3.宜昌市專業技術資格評審中心:1107室
3.宜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保險科:305室
(三)辦公時間:每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7月1日至8月31日為14:3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