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是指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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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貫徹執行國家、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擬訂全市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 事業發展規劃、計劃和政策,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人力資源流動政策,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三)按分工負責政府人才工作,負責人才引進和服務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和技能人才隊伍建設,構建相關人才服務體系。
(四)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和就業援助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技能培訓制度,綜合管理技工院校和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牽頭擬訂大中專畢業生就業政策、扶持創業政策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負責國(境)外相關人員在南平就業的管理工作。
(五)統籌推進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擬訂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標準,組織落實相關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并組織實施,組織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草案。參與擬訂相關社會保險基金投資營運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全民參保計劃。
(六)負責全市就業、失業和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相關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參與擬訂就業補助資金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對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七)組織實施勞動關系政策,完善勞動關系協商協調機制,組織實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開展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和督辦重大案件。
(八)負責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組織實施工作,綜合管理職稱工作,完善職業資格制度,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按管理權限,擬訂并實施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流動政策和政策性安置人員有關政策。
(九)會同有關部門草擬并實施政府表彰獎勵制度,綜合管理全市政府表彰獎勵工作,承擔全市評比達標表彰工作。按分工負責國家和省部級功勛榮譽表彰獎勵獲得者的管理和服務等工作。按管理權限,承辦市管有關領導人員的任免相關事宜。
(十) 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事業單位人員收入分配政策以及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宏觀調控政策并組織實施,建立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支付保障機制。擬訂企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指導全市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務工作。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負責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統籌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