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轉移是指在對于參保人員跨統籌區域流動就業的,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這一過程。社保轉移需要走三個流程,參保人只要申請即可,剩下的工作將由兩地社保部門進行對接轉移。
辦理條件
轉出:(非機關事業人員)
職工流動到外省市就業參保,且本市用人單位已申報減員。
轉入:
1.職工需在本市正常參保,并至少有一個月的實際繳費賬戶信息。
2.男不滿50周歲、女不滿40周歲。
3.男滿50周歲、女滿40周歲的:已達到待遇領取條件,且待遇領取地為北京的職工。
關于“臨時賬戶”的規定:
根據國發[2009]66號文規定,男滿50周歲、女滿40周歲的職工,2010年1月1日后首次在非戶籍地參加養老保險的,應在原參保地繼續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新參保地所建立的賬戶為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以下簡稱臨時賬戶),按國家規定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應將臨時賬戶中全部繳費本息轉移歸集到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的。
辦理材料
轉出:
參保職工身份證或有效證件原件,他人代辦的,需提供代辦人身份證或有效證件原件和參保職工身份證或有效證件復印件。
轉入:
1.企業轉出的職工
⑴《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原件1份。
⑵《基本醫療保障參保(合)憑證》原件1份。
2.部隊轉出的未就業隨軍配偶
⑴軍隊后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開具的《未就業隨軍配偶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原件1份。
⑵軍隊后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開具的未就業隨軍配偶醫療保險《參保憑證》原件1份。
3.臨時賬戶保險關系歸集至京的職工(本市戶籍或待遇領取地為北京的職工)
⑴《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轉移聯系函》原件1份或《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原件1份。
⑵《基本醫療保障參保(合)憑證》原件1份。
4.軍人退役養老保險接收
⑴軍隊后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開具的《軍人退役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原件1份。
⑵《軍人退役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原件1份。
辦理流程
轉出:
材料齊全的,社保經(代)辦機構出具繳費憑證,職工憑繳費憑證到新就業地社保經辦機構申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以后環節由新就業地社保經辦機構與本市社保經(代)辦機構聯系直至辦結。
注意事項
1.申請辦理過社會保險關系轉入本市的,其手續應全部辦結成功。
2.當月減員后申請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出的,需確認當月社保繳費已經記賬后方可辦理。
轉入:
社保經(代)辦機構對材料進行審核,確認無誤后將根據不同業務需要,生成《聯系函》,以后環節由兩地社保經辦機構聯系直至辦結。
注意事項
對于符合國家規定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超過3年(含)的,轉出地應向轉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審計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行政部門或勞動爭議中財委員會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證明一次性繳費期間存在勞動關系的相應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