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通知書
×勞人仲字(20 ]第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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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送來仲裁申請書(所列被申請人為:)已收悉。經審查,不符合受理條件,本委決定不予受理。主要理由見下列第 項:
1.申請人與本爭議無直接利害關系;
2.被申請人主體不適格;
3.申請人的仲裁請求不屬于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范圍;
4.申請人無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5.申請人的仲裁請求超過仲裁申請時效;
6.本爭議不屬于本仲裁委員會管轄范圍;
7.申請人的仲裁申請材料不齊備的;
8.其他。
二○ 年 月 日
附注:因第1~5項及第8項事由不予受理的,申請人可在本通知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因第6項事由不予受理的,申請人可以在申請仲裁時效內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因第7項事由不予受理的,申請人可以在準備齊備申請材料后在申請仲裁時效內向本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不予受理通知書(存根)
×勞人仲字[20 ]第 號
申請人 于 年 月 日送來的仲裁申請書(所列被申請人為:)已收悉。經審查,不符合受理條件,本委決定不予受理。主要理由見下列第 項:
1.申請人與本爭議無直接利害關系;
2.被申請人主體不適格;
3.申請人的仲裁請求不屬于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范圍;
4.申請人無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5.申請人的仲裁請求超過仲裁申請時效;
6.爭議不屬于本仲裁委員會管轄范圍;
7.申請人的仲裁申請材料不齊備的;
8.其他。
二○ 年 月 日
附注:因第1~5項及第8項事由不予受理的,申請人可在本通知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因第6項事由不予受理的,申請人可以申請仲裁時效內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因第7項事由不予受理的,申請人可以在準備齊備申請材料后在申請仲裁時效內向本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不予受理通知書》(及存根)說明
一、文書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九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
第三十一條 對不符合第三十條第一、二、三項規定之一的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對不符合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的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應當在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作出書面說明并告知申請人向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決定或決定不予受理的,申請人可以就該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二、文書使用范圍及解決的問題
本通知書是仲裁委員會對不予受理的案件,通知申請人時填用的格式文書。
三、文書填寫要求及注意事項
1.仲裁委員會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仲裁申請從以下幾個方面審核:當事人的主體資格、申請事項是否屬于勞動人事爭議、是否有明確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是否在法定申請仲裁時效內、是否屬于仲裁委員會的管轄范圍。經審核,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制作不予受理通知書,書面通知申請人。
2.本通知書應在決定不予受理案件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送達申請人。
3.申請人送交仲裁申請書的日期應以收件回執記載的日期或申請人正式遞交完整材料的日期為準。
4.填寫本通知書應著重寫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如:申請人與本爭議無直接利害關系;申請人的仲裁請求不屬于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范圍;申請人無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被申請人主體不適格;申請人的仲裁請求超過仲裁時效等。
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后,發現不應當受理的,除仲裁委員會之間的管轄問題外,應當撤銷案件,并自決定撤銷案件后五日內,向當事人發出不予受理通知書。
5.申請人的仲裁請求如不屬于本仲裁委員會的管轄范圍,仲裁委員會應當向申請人告知向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因申請人的仲裁申請材料不齊備而不予受理的,申請人可以在準備齊備申請材料后在申請仲裁時效內向本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6.本通知書送達申請人時,應同時填寫送達回證。存根應留存于案件中。
7.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或決定不予受理的,申請人可就該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