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通知書
×勞人仲字[20 ]第 號
。
你(單位) 年 月 日送來的仲裁申請書已收悉。經審查,
符合《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規定的受理條件,本委決定立案處理,F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請你(單位)在送達回執上簽收本通知及有關的仲裁文書。
二、申請人系用人單位的,需填寫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如需委托代理人,應當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
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并于收到之13起十日內提交本委。
三、申請人增加或者變更仲裁請求的,應當在第一次開庭三日前書面提出,逾期另案處理。
四、在本案審理期間,你(單位)享有以下權利:有權委托代理人、
申請回避、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變更或放棄仲裁請求。同時應當承擔的義務有:按時到庭、遵守仲裁庭紀律、服從仲裁庭指揮、如實陳述事實、如實提供證據、尊重對方當事人及其他仲裁活動參加人的權利、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或調解協議。
五、申請人需在 年 月 日前向本委補充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1.
2.
二○ 年 月 日
《受理通知書》說明
一、文書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九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
第三十條 仲裁委員會對符合下列條件的仲裁申請應當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
(一)屬于本規則第二條規定的爭議范圍;
(二)有明確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三)在申請仲裁的法定申請仲裁時效期間內;
(四)屬于仲裁委員會管轄范圍。
二、文書使用范圍及解決的問題
本通知書是仲裁委員會對決定受理的案件,通知申請人時填用的格式文書。
三、文書填寫要求及注意事項
1.仲裁委員會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仲裁申請從以下幾個方面審核:當事人的主體資格、申請事項是否屬于勞動人事爭議、是否有明確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是否在法定申請仲裁時限內、是否屬于仲裁委員會的管轄范圍。經審核,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制作受理通知書,書面通知申請人。
2.本通知書應在決定受理案件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送達申請人。
3.申請人送交仲裁申請書的日期應以收件回執記載的日期或申請人正式遞交完整材料的日期為準。
4.申請人需在指定期限前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的證明材料,可在通知書第五項下增條續寫。如沒有指定需提交的證明材料,此項可略去。
5.本通知書送達給申請人時,應同時填寫送達回證。送達本通知時,可隨同送達授權委托書,申請人如是用人單位的,應隨同送達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一份。申請人送交授權委托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的時間可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十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