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組庭審批表
×勞人仲字[20 ]第 號
申請人
被申請人
第三人
案情摘要
辦人 審批
意見 意見
承辦人:年 月 日 負責人:年 月 日
仲裁庭 首席仲裁員:仲裁員:
組成人員 仲裁員:書記員:
審批意見
備注
《立案組庭審批表》說明
一、文書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三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勞動爭議案件實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設首席仲裁員。簡單勞動爭議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員獨任仲裁。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
第二十五條 副卷包括:評議記錄、立案審批表、調查提綱、閱卷筆錄、會議筆錄、底稿、結案審批表等。
二、文書使用范圍及解決的問題
本文書為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的承辦人,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后,報請仲裁委員會或其授權的辦事機構負責人批準立案和組庭時填寫的格式文書。因立案的同時需由相關負責人一并指定仲裁員、書記員進行組庭,為簡化仲裁文書,將立案與組庭合并在一張審批表中處理。
三、文書填寫要求及注意事項
1.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應寫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全稱。
2.案情摘要中應按申請人的仲裁申請簡要概括案情,寫明申請人的仲裁請求事項及金額。
3.承辦人應在承辦人意見欄中寫明擬辦意見。擬不予受理的,應寫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依據。
4.審批意見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相關負責人簽署意見。受理或不予受理決定應自申請人中請仲裁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
5.案件受理之日是指此表上負責人審批意見簽署的日期。仲裁庭處理勞動人事爭議的時限計算,從此表中審批負責人簽批之日開始計算。
6.仲裁委員會裁決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實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設首席仲裁員,簡單爭議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員獨任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