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調解建議書
×勞人仲字[20 ]第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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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調解是解決勞動人事爭議最便捷高效的方式,有利于當事人減少成本支出和節省時間,雙方達成調解協議也更有利于發展和諧勞動關系。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和《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的規定,處理勞動人事爭議應當先行調解。為此,建議你方考慮提請進行庭前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委員會將盡快制作仲裁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
若你方同意進行調解,請于 年 月 日前告知調解員,并準備好具體的調解意見,以便雙方達成調解協議。
二○ 年 月 日
調解員:
聯系地址:
聯系電話:
《調解建議書》說明
一、文書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三條 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事實,遵循合法、公正、及時、著重調解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申請撤回仲裁申請,也可以要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制作調解書。
第四十三條 仲裁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
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做出裁決。
二、文書使用范圍及解決的問題
本文書為對勞動人事爭議案件進行調解的建議。
三、文書填寫要求及注意事項
1.仲裁調解屬仲裁立案受理后的調解,不同于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的調解。
2.仲裁調解以雙方當事人自愿為前提,建議書不具有強制效力。當事人可以放棄或拒絕調解。
3.仲裁調解方式不限,雙方同意調解的,可采取電話或約談等方式進行。
4.仲裁委員會根據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制作的仲裁調解書有強制執行力。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做出裁決。
5.建議書中應注明調解員的姓名、聯系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