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爭議案件推舉代表人
申請書 XXX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你委受理 等 人與 (單位)的勞動人事爭議案件,依照法律規定,現推舉下列人員為代表人:
申請人簽名(加蓋指模):
代表人(簽名加蓋指模):
代表人權限:
二○ 年 月 日
《集體爭議案件推舉代表人申請書》說明
一、文書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七條 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請求的,可以推舉代表參加調解、仲裁或者訴訟活動。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
第六條 發生爭議的勞動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請求的,勞動者可以推舉三至五名代表人參加仲裁活動。
第七條 代表人參加仲裁的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仲裁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仲裁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二、文書使用范圍及解決的問題
本文書為發生爭議的勞動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請求的,推舉代表參加調解、仲裁活動時填寫的格式文書。
三、文書填寫要求及注意事項
1.推舉的代表人應為三至五名。在申請書中寫明各位代表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通訊地址、聯系電話等。
2.所有參與并同意推舉代表人的勞動者當事人均應在本申請書上簽名(加蓋指模)。被推舉的代表人應當在本申請書上簽名(加蓋指模)。
3.本申請書一式二份,一份交仲裁委員會,一份由當事人自己留存。
4.代表人如增加、放棄仲裁請求,承認對方的主張,同意和解,進行調解需征求申請人同意,在推舉代表人申請書上予以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