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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是指在規定的期限內,勞動爭議當事人不行使申訴權,申訴權因期滿而歸于消滅的制度。法律為行使申訴權規定了時間界限。當事人應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60天內,以書面形式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如期限屆滿,即喪失請求保護其權利的申訴權,仲裁委員會對其仲裁申請不予受理。
時效的規定,是針對正常情況做出的,如果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超過時效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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