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指確定各個仲裁機構審定勞動爭議案件和權限,明確當事人應向哪一個仲裁機關申請仲裁,由哪一個仲裁機關受理的法律制度,其實質是仲裁機關審理案件的內部分工。明確管轄范圍,有利于仲裁機關行使仲裁權和當事人正確行使申訴權。仲裁管轄實行地域為主,級別管轄為輔的原則。
(一)地域管轄
地域管轄指同級仲裁委員會之間,對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職權劃分。同級仲裁委員會的管轄權,原則上依行政區域劃分!吨腥A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17條規定:縣、市、市轄區仲裁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內發生的勞動爭議。設區的市、市轄區仲裁委員會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范圍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第18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的企業與職工不在同一個仲裁委員會寫轄區的,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處理。
(二)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是指上下級仲裁委員會之間,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其實質是由哪一家仲裁委員會審理什么樣的勞動爭議案件。劃分級別管轄的主要依據是案件的性質、重大與復雜程度,在勞動爭議仲裁實踐中還依據企業的類型等。目前,主要有兩種級別管轄的方法:一是直轄市與所轄區審理案件的權限劃分。市轄區仲裁委員會處理本轄區的勞動爭議案件;直轄市的仲裁委員會則受理本市范圍內有重大影響、案情復雜以及涉外的勞動爭議,如集體爭議,外資企業勞動爭議和大型企業的勞動爭議等。二是省、自治區仲裁委員會與其所屬的地、市一級的仲裁委員會的權限劃分。一般省一級仲裁委員會不直接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只負責指導全省(區)的勞動仲裁工作;計劃單列市、省轄市、地區一級的仲裁委員會受理本行政區域內有重大影響、案情復雜以及外資企業和大型企業的勞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