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入退休工資,警銜也屬于警察工資的一種;
一、一般警察屬于國家的公務人員,一般福利待遇是相當好的,退休的工資待遇也是挺好的,一般來說,他們的工資包括很多種,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各種補、職務津貼等等;
二、警察是一個風險系數很高的職業,畢竟每天面臨著各種不同的犯罪分子和突發性問題;
人事部財政部關于人民警察實行警銜津貼問題的通知1995年9月16日人薪發[1995]112號
警銜工資標準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人事勞動)廳(局)、財政廳(局),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人事部門:
經國務院批準,人民警察實行警銜津貼。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警銜津貼的執行時間警銜津貼從1995年1月1日起執行。
二、警銜津貼的執行范圍實行警銜津貼的人員,限于各級公安、安全、監獄勞教管理部門和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評定授予警銜的在職人民警察。
三、警銜津貼標準實行警銜津貼的人員,按銜級執行相應的津貼標準。各銜級每月的警銜津貼標準為:二級警員64元,一級警員68元;三級警司72元,二級警司76元,一級警司80元;三級警督85元,二級警督90元;一級警督95元;三級警監100元,二級警監105元,一級警監110元;副總警監116元,總警監123元。實行上述警銜津貼標準后,人民警察原工資標準高出其他行政人員的部分不再保留。
四、警銜津貼標準的調整警銜津貼標準隨國家公務員工資標準的調整而相應調整。警銜津貼標準的調整,由人事部會同財政部提出意見并報國務院審批,任何地區和部門不得自行調整。
五、警銜津貼的發放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
(一)警銜津貼按月發放。
(二)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有關規定不保留警銜的,其警銜津貼即行取消。
(三)正常晉升警銜、受晉銜獎勵或受降銜處分人員,其警銜津貼分別按晉升或降低后的警銜執行,并從晉升或降低的下1個月起計發。
(四)1993年9月30日前授予警銜的各銜級人員,從1993年10月至1994年12月,每人每月按54元發給;1993年10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期間授予警銜的各銜級人員,從授予警銜的下月起至1994年12月止,每人每月按54元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