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離退休人民警察,不能調整警銜津貼標準。主要原因是:
(1)警銜津貼是國家根據人民警察工作的特殊性,對在職人民警察在工資待遇上給予的優惠政策;而“警銜是區分人民警察等級、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稱號、標志和國家給予人民警察的榮譽”,兩者是不同的。
(2)根據《人事部、財政部關于人民警察實行警銜津貼問題的通知》(人薪發〔1995〕112號)規定:“實行警銜津貼的人員,限于各級公安、安全、監獄勞教管理部門和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評定授予警銜的在職人民警察!彪x退休人民警察不屬于警銜津貼的實行范圍,不存在調整警銜津貼標準問題。
等級編制
人民警察實行警察職務等級編制警銜。
(1)人民警察警銜共設五等十三級:
1、總警監、副總警監;
2、警監(一級、二級、三級);
3、警督(一級、二級、三級);
4、警司(一級、二級、三級);
5、警員(一級、二級)。
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警銜,在警銜前冠以“專業技術”。
(2)擔任行政職務的人民警察,實行下列職務等級編制警銜:
人民警察的警銜分為5等13級:
、.第一等:總警監、副總警監(2級)
1.第1級:總警監,授予正部級警官(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部長、國家安全部部長);
2.第2級:副總警監,授予副部級警官(公安部及國家安全部副部長、政治部主任、紀檢書記、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副部級的廳局長(須為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長且兼任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常委或副省長、自治區副主席、直轄市副市長的高級警官,依據該條件全國若干名);
、.第二等:警監(3級)
1.第3級:一級警監,正廳級(公安部部長助理、廳長而無兼任該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共黨委常委或副職行政首長)、專業技術高級;
2.第4級:二級警監,正廳級、副廳級、專業技術高級;
3.第5級:三級警監,副廳級、正處級、專業技術高級;
、.第三等:警督(3級)
1.第6級:一級警督,正處級、副處級、正科級、專業技術高級、專業技術中級;
2.第7級:二級警督,正處級、副處級、正科級、副科級、專業技術高級、專業技術中級;
3.第8級:三級警督,副處級、正科級、副科級、科員、專業技術中級、專業技術初級;
、.第四等:警司(3級)
1.第9級:一級警司,正科級、副科級、科員、辦事員、專業技術中級、專業技術初級;
2.第10級:二級警司,副科級、科員、辦事員、專業技術中級、專業技術初級;
3.第11級:三級警司,科員、辦事員、專業技術初級;
、.第五等:警員(2級)
1.第12級:一級警員,辦事員、專業技術初級;
2.第13級:二級警員,辦事員。
(3)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人民警察,實行下列職務等級編制警銜:
1、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一級警監至二級警督;
2、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一級警督至二級警司;
3、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三級警督至一級警員。
評定標準
一、擔任行政職務的人民警察依據下列標準評定授予警銜:
(一)正部級職務人員:可授予總警監。
(二)副部級職務人員:可授予副總警監。
(三)正廳級職務人員:現任部長助理職務的,德才表現較好,可授予一級警監。
其他正廳級職務人員,德才表現較好,任現職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三十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三十五年的,可授予一級警監;
其余的可授予二級警監。
(四)副廳級職務人員:德才表現較好,任現職滿六年、參加工作滿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現職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三十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三十五年的,可授予二級警監;
其余的可授予三級警監。
(五)正處級職務人員:現任省會(自治區首府)市和人口較多、治安任務重的地級市公安局局長,德才表現較好,任現職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三級警監;其余的可授予一級警督。
其他正處級職務人員,德才表現較好,任現職滿五年、參加工作滿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五年、參加工作滿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三級警監;
任現職滿三年、參加工作滿十八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二十二年的,可授予一級警督;
其余的可授予二級警督。
(六)副處級職務人員:德才表現較好,任現職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一級警督;
任現職滿三年、參加工作滿十六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二十年的,可授予二級警督;
其余的可授予三級警督。
(七)正科級職務人員:現任縣(市)公安局和地級市下設的公安分局的局長、政委,德才表現較好,任現職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一級警督;其余的可授予二級警督。
其他正科級職務人員,德才表現較好,任現職滿五年、參加工作滿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五年、參加工作滿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一級警督;
任現職滿二年、參加工作滿二十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二年、參加工作滿二十四年的,可授予二級警督;
任現職滿二年、參加工作滿十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二年、參加工作滿十四年的,可授予三級警督;
其余的可授予一級警司。
(八)副科級職務人員:德才表現較好,任現職滿二年、參加工作滿二十六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二年、參加工作滿三十年的,可授予二級警督;
任現職滿二年、參加工作滿十六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二年、參加工作滿二十年的,可授予三級警督;
任現職滿二年、參加工作滿八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二年、參加工作滿十二年的,可授予一級警司;
其余的可授予二級警司。
(九)科員(警長)職務人員:德才表現較好,參加工作滿三十年的,或者現任縣(市)公安局股、所、隊長,參加工作滿二十二年的,可授予三級警督;
參加工作滿十八年的,或者現任縣(市)公安局股、所、隊長,參加工作滿十四年的,可授予一級警司;
參加工作滿八年的,或者現任縣(市)公安局股、所、隊長,不具備授予一級警司條件的,可授予二級警司;
其余的可授予三級警司。
(十)辦事員(警員)職務人員:德才表現較好,參加工作滿二十年的,可授予一級警司;
參加工作滿十二年的,可授予二級級警司;
參加工作滿八年的,可授予三級警司;
參加工作滿四年的,可授予一級警員;
其余的可授予二級警員。
二、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人民警察依據下列標準評定授予警銜:
(一)教授、研究員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德才表現較好,在專業技術工作中作出特別突出貢獻,同時任現職滿八年的,或者任現職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三十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三十五年的,可授予一級警監;
任現職滿八年的,或者任現職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三十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三十五年的,可授予二級警監;
其余的可授予三級警監。
(二)副教授、副研究員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德才表現較好,在專業技術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同時任現職滿五年、參加工作滿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五年、參加工作滿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二級警監;
任現職滿五年、參加工作滿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五年、參加工作滿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三級警監;
任現職滿三年、參加工作滿十八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二十二年的,可授予一級警督;
其余的可授予二級警督。
(三)講師、助理研究員、工程師等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德才表現較好,任現職滿五年、參加工作滿二十四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五年、參加工作滿三十年的,可授予一級警督;
任現職滿三年、參加工作滿十八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二十二年的,可授予二級警督;
任現職滿二年、參加工作滿十二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二年、參加工作滿十六年的,可授予三級警督;
任現職滿二年、參加工作滿六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二年、參加工作滿十年的,可授予一級警司;
其余的可授予二級警司。
(四)助教、研究實習員、助理工程師等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德才表現較好,任現職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三級警督;
任現職滿二年、參加工作滿十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二年、參加工作滿十六年的,可授予一級警司;
參加工作滿六年的,可授予二級警司;
其余的可授予三級警司。
(五)技術員、實驗員等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德才表現較好,任現職滿二年、參加工作滿十二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二年、參加工作滿十八年的,可授予一級警司;
參加工作滿十年的,可授予二級警司;
參加工作滿六年的,可授予三級警司;
其余的可授予一級警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