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產假工資和生育津貼發放標準及計算方式
生育津貼
1、計發標準
女職工計劃內生育或計劃內懷孕流、引產按規定享受生育津貼,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發放,職工享受生育津貼期間單位工資(指繳費工資基數項目)停發。生育津貼以本人當年(或上月)生育保險個人繳費月工資基數除以30,作為一日應計發的生育津貼,按對應享有的天數一次性計發。
(1)生育順產的為90日,晚育的增加60日;難產的增加15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15日;
(2)妊娠4個月以上引產或死胎的,為42日;妊娠4個月以下流產的為15日至30日。
2、支付(申領)辦法
(1)生育津貼實行社會化發放。
(2)參保職工應于分娩、或流、引產出院后的次月,本人或書面委托人持“一卡一證一冊”或生育證、書面委托人居民身份證及單位停發工資證明(女職工計劃內流、引產的應同時持所在單位簽發的《青島市城鎮職工計劃生育手術證明信》)等材料,按社會保險工作管理權限,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領生育津貼。
(3)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于參保職工申請生育津貼之日起7日內制作生育津貼領取存單。其中,企業單位職工由社會勞動保險經辦機構發放,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由機關事業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
據了解,目前包頭市執行的是2007年6月14日頒布的《包頭市職工生育保險辦法(試行)》。該《辦法》規定,在生育醫療費用補貼方面,只要符合有關生育條件,單胎順產可獲一次性補貼1800元;難產或多胞胎順產,一次性補貼2300元;多胞胎難產,一次性補貼2500元。女職工懷孕不滿14周自然流產或因醫學需要終止妊娠,一次性補貼300元;懷孕滿14周不滿28周自然流產或因醫學需要終止妊娠,一次性補貼400元;懷孕滿28周及以上因醫學需要終止妊娠,一次性補貼800元。
如產婦和企業對產假計算存在爭議的,可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申請仲裁。如企業確實違反了現行法規,產婦可報勞動監察部門處理。
包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醫療保險處有關負責人表示,我區將在近期按照國務院出臺的關于產假安排的規定,開會討論具體的實施辦法,并出臺相應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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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險報銷注意事項
1.生育津貼的計算
生育津貼=女職工本人生育當月的繳費基數/30產假天數(計算結果四舍五入到分)
2.產假天數:正常產假天數為90天;難產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晚育獎勵假按30天計算;
3.參加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發生引、流產的,《醫學診斷證明書》應寫明妊娠周數,女職工妊娠不滿12周(含)流產的產假為15天;12周以上16周(含)以內流產的產假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內流產的產假為42天;懷孕28周以上終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產假90天;
4.申請的生育津貼、晚育獎勵津貼于申報次月支付到單位養老保險基本賬戶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