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工傷職工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以工傷職工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勞動關系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的16個月,八級傷殘的13個月,九級傷殘的10個月,十級傷殘的7個月。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基礎上增加20%。
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職工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勞動關系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支付工傷職工一次性就業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的16個月,八級傷殘的13個月,九級傷殘的10個月,十級傷殘的7個月。
第三十八條 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用人單位終止或者由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勞動關系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全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每差一年扣減10%;不足一年的按照一年計算。工傷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不享受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就業補助金。
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期間多次發生工傷的,符合《條例》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條規定領取相關待遇時,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單位發生工傷的最高傷殘級別,計發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第三十九條 因工致殘職工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勞動關系的,按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與用人單位、所在地經辦機構簽定終止工傷保險關系書面協議,工傷保險關系終止,不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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