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最低工資標準
重慶市人力社保局發布消息,從1月1日起,我市執行新的最低工資標準,主城9區等23個區以及北部新區、萬盛經開區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為1500元/月;其余區縣最低月工資標準為1400元/月。兩檔都較以往執行的最低工資標準上漲了250元。
上調后主城1500元/月
據市人力社保局介紹,根據《最低工資規定》,經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審核并經市委、市政府審議通過,決定對我市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
據了解,上階段我市最低工資標準按1月1日公布的標準執行,主城9區所在的一檔為1250元/月,二檔為1150元/月。調整后,兩檔最低工資標準都有所上漲,均上調了250元。
最低工資不含加班工資
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重慶市轄區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基金會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市人社局指出,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所應該取得的勞動報酬的最低限額,不包括加班加點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條件或者特殊工作環境下的津貼;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性補貼;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的非工資性勞動保險福利待遇。
新的最低工資標準自1月1日起執行,1月1日公布的標準不再執行。全市各用人單位應在本標準發布后10日內將該標準向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公示。
用人單位拒不執行須擔責
根據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低于勞動者所在區縣(自治縣、市)執行的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補發最低工資差額,并可以按照下列規定責令支付賠償金:
1.欠付時間1個月以上不滿3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所欠最低工資差額20%的賠償金;
2.欠付時間3個月以上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所欠最低工資差額50%的賠償金;
3.欠付時間6個月以上的,向勞動者支付所欠最低工資差額100%的賠償金。
用人單位拒絕補發最低工資差額和拒絕支付賠償金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給予警告,仍不改正的,可處以欠付最低工資差額和賠償金總額1至3倍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