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業是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家庭作坊式企業的統稱。2015年,我國實施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起征點政策及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半征收政策減免稅近1000億元。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級有關部門,廣元經濟技術開發區、市天然氣綜合利用工業園區管委會:
為緩解小微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支持小微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健康發展,促進經濟轉型發展、綠色發展,根據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支持實體經濟、民營經濟、小微企業發展有關要求,結合廣元實際,特制定市級支持小微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的財政金融互動政策。
一、政策目標
(一)轉變財政支持方式。完善政策引導機制,加大財政金融互動政策力度,推進財政資金由“直接補助”向“間接引導”方式轉變,提升財政資金使用績效。
(二)增強小微企業活力。加大對小微企業的政策支持,發揮小微企業在穩就業、保民生、促發展等方面的關鍵作用,不斷增強經濟微觀主體活力。
(三)促進經濟轉型發展。實施創新驅動發展和綠色發展戰略,支持科技型企業創新發展、綠色發展。
二、支持對象
在市本級(含廣元經開區)辦理稅務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小微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為上述小微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信貸支持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廣元分支機構和地方法人金融機構,以及提供融資擔保服務的市級(含廣元經開區)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以下簡稱:融資擔保機構)。小微企業是指符合《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但不包括房地產行業、金融服務行業和投資(資產)管理類、政府融資平臺類、地方國有企業資本運營平臺類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是指在我市依法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按照《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的通知》(國科發政〔2017〕115號)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工作指引(試行)》(國科火字〔2017〕144號)規定,在全國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系統注冊,并獲得有效評價入庫登記編號的科技型中小企業。
小微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分別由市稅務局、市科技局核實認定。
三、資金來源
財政金融互動政策支持小微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資金從以下方面統籌:一是對競爭性行業的直接補助資金;二是中央、省各類財政金融互動獎補資金;三是財政安排的各類產業發展資金;四是其他資金。
四、政策內容
(一)降低企業融資成本
1.綜合管控企業融資成本。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切實增強服務小微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意識和能力,逐步降低融資成本并穩定在合理水平。通過政策引導,國有大型商業銀行對小微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貸款利率控制在同期貸款基準利率以內,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利率控制在同期貸款基準利率上浮30%以內。融資擔保機構應堅持準公共定位,在可持續經營的前提下保持較低費率水平,對小微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貸款擔保費率原則上不超過1%。銀行業金融機構和融資擔保機構要嚴格規范收費行為,除貸款利息和擔保費外,不得以保證金、承諾費、咨詢費、顧問費、注冊費、資料費等名義收取不合理費用。通過綜合管控確保小微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總融資成本控制在7%左右。
2.實行貸款利息和擔保費用補貼。從起,對符合前款貸款利率水平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發放小微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流動性貸款,財政在貸款期限內按每年1%的標準給予利息補貼,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對小微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服務,符合前款擔保費率水平的融資擔保機構,財政在擔保責任期限內按每年1%的標準給予擔保費補貼,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享受利息補貼和擔保費補貼政策的單筆貸款額度原則上不超過1000萬元,對發展前景好、帶動能力強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單筆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3000萬元。對市屬企業發放符合條件貸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和提供融資擔保服務的融資擔保機構的補貼資金由市財政承擔,對廣元經開區企業發放符合條件貸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和提供融資擔保服務的融資擔保機構的獎補資金由市財政和廣元經開區按4:6的比例分擔。
(二)實行貸款風險分擔
建立貸款風險分擔機制,對本通知施行期內發放的貸款損失實行風險分擔。一是擔保貸款風險分擔。從起對市級(含廣元經開區)新發放小微企業擔保貸款損失,按政府、擔保機構、銀行各25%、50%、25%的比例分擔,政府分擔部分為省、市和廣元經開區共同分擔,除省財政分擔的35%后,市屬企業由市財政分擔余下的65%,廣元經開區企業由市財政和廣元經開區按4:6的比例分擔余下的65%(市財政26%,廣元經開區39%)?萍夹椭行∑髽I擔保貸款損失按政府、擔保機構、銀行各35%、40%、25%的比例分擔,政府分擔部分為省、市和廣元經開區共同分擔,除省財政分擔的50%后,市屬企業由市財政分擔余下的50%,廣元經開區企業由市財政和廣元經開區按4:6的比例分擔余下的50%(市財政20%,廣元經開區30%)。二是抵押貸款風險分擔。從起對市級(含廣元經開區)新發放小微企業抵押貸款損失,按政府、銀行各35%、65%的比例分擔,政府分擔部分為省、市和廣元經開區共同分擔,除省財政分擔的35%后,市屬企業由市財政分擔余下的65%,廣元經開區企業由市財政和廣元經開區按4:6的比例分擔余下的65%(市財政26%,廣元經開區39%)。科技型中小企業抵押貸款損失按政府、銀行各40%、60%的比例分擔,政府分擔部分為省、市和廣元經開區共同分擔,除省財政分擔的50%后,市屬企業由市財政分擔余下的50%,廣元經開區企業由市財政和廣元經開區按4:6的比例分擔余下的50%(市財政分20%,廣元經開區30%)。三是信用貸款風險分擔。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向小微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發放信用貸款,貸款損失按政府、銀行各40%、60%的比例分擔,政府分擔部分為省、市和廣元經開區共同分擔,除省財政分擔的80%后,市屬企業由市財政分擔余下的20%,廣元經開區企業由市財政和廣元經開區按4:6的比例分擔余下的20%(市財政8%,廣元經開區12%)。
(三)實行融資擔保代償補償
1.建立融資擔保代償補償機制。從起,對市級(含廣元經開區)融資擔保機構為本區域內小微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擔保發生的代償,市財政和廣元經開區按代償額的20%給予流動性周轉補償。融資擔保機構擔保貸款代償損失確認后,政府按10%確認補償,補償資金由各級財政承擔,除省財政分擔50%后,余下50%由企業所在地財政分擔。
2.建立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資本金補充機制。各地要建立擔保機構資本金補充機制,形成以財政出資為主,金融機構、企業、社團及個人捐資為輔的多元化資金補充形式。
財政獎補資金的使用管理接受審計、紀檢監察和財政部門的監督。銀行業金融機構和融資擔保機構應對申報數據及材料負責,承擔法律責任,不得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