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活動
〔相親〕在男女雙方到了求婚的年齡時,雙方又認為門當戶對,男方家長便委托媒人向女家提親,銅陵有“一家有女百家求”之俗,男方向女方求親,已成習慣。媒人提親,主要介紹男方本人的年齡、品貌、職業及家庭狀況。
50年代初,盡管人民政府頒布了《婚姻法》,實行婚姻自主,但“父母之命”根深蒂固。直到70年代,父母包辦代辦婚姻仍較多地存在,但在方式上有所改變。比如父母選擇好兒女的婚姻對象之后,事先也適當征求兒女的意見,但最終還是父母說了為算。80年代后,男女雙方當事人通過戀愛,自主確定婚姻已成為風尚。即男女雙方經人介紹后相談或男女雙方在社會活動中相識后戀愛,最后確定婚姻。戀愛也稱“談朋友”。
〔訂婚〕60年代以前,市郊區大部分農民及市區少數市民在相親之后,還要將男女雙方生日(年、月、日、時)及生肖了解清楚,托人推算,看是否“沖克”,俗稱“合八字”。如合“八字”,便擇日“訂婚”。直到80年代,還有部分農民及極少數市民仍相信“八字”之說。
在農村,“訂婚”也稱“壓庚”。這一日,男方派人將寫有男方當事人姓名、生辰八字的“庚帖”,并帶著聘金、聘禮送至女方。聘金、聘禮多少不限,視家中貧富而定,有的是事先通過媒人由男女兩方家庭商定,聘禮一般是衣服、煙、酒、糖果。女方接庚帖、聘金、聘禮后,將女方當事人的姓名、生辰八字也置庚帖,帶回男方。男女雙方交換了庚帖即表示正式訂婚,雙方必須遵守。在市區,訂婚方式比較簡單,不需互換“庚帖”,有些自由戀愛的男青年只要向女方送去訂婚禮,如金銀首飾、衣服等,就表示訂婚了;有些男女雙方家長同意后,由男方置辦一桌酒筵,請人證婚;有些人認為只有領取了結婚證,才是正式訂婚,這反映了法律與習俗之間的矛盾。訂婚以后,男女雙方稱為未婚夫婦。
〔送節〕男女雙方訂婚后,每逢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男方要給女方父、母親送禮,一直送到結婚為止。禮品一般是煙、酒、糕點等,并一定要湊足雙數。有些人家,男方第一次送節要送面條、方片糕等,女方將這些禮品退回一半,以表示“常來常往”、“高來高去”。
二、結婚
〔選定婚期〕婚期由男女雙方商定。在郊區,一般通過媒人事先約定好吉日,由男方用紅紙按規定的格式寫好日期(稱為“喜帖”),并備好禮物,送至女方,以確定婚期。通知迎取日期也稱為“朝節”或“送日子”,凡是女方親屬都應送一份禮品;槠谝赞r歷為準,一般選在“二”(如二月初二)、“八”(如臘月初八、十八等)。
在市區,從50年代到70年代,青年職工結婚一般選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從80年代起,越來越多的青年將婚期定在農歷二月初二、臘月初八、臘月十八等逢“雙”的日子。
〔賀禮〕在舉行結婚儀式(也稱“婚禮”)之前,男女雙方都要將婚期、地點等寫在請柬上,分送親朋好友,通知他們屆時參加婚禮。親友前來賀禮時,一般都備上一份禮品,禮品分現金和實物兩種。送禮的大都將禮金用紅紙包好,叫“送紅紙包”;實物多為毛毯、被面、熱水瓶、茶具、影集、風景畫等,偏重生活實用品。機關、廠礦、學校等單位的職工結婚時,單位工作人員往往集資買一兩樣禮品送給新婚夫婦,以示慶賀;新婚夫婦則各回贈喜糖1?2包,表示酬謝。
〔嫁妝〕在銅陵地區,女兒結婚,女方父母都要為之置嫁妝。嫁妝的質量和數量,則依女方家境而定。70年代之前,一般家庭要陪衣、被、木盆(包括澡盆、腳盆等)、箱子、柜、馬桶等;到80年代,市區內嫁妝發展到除衣服、床上用品、日常生活用品外,還有送洗衣機、電風扇、電視機、電冰箱等高檔家具。
〔迎親〕50年代,市郊農村迎取新娘一般用花轎。到60年代,無論市郊或市區,一般都是步行。到70年代,郊區用拖拉機迎親較多。80年代后,市區內多租用或借用小汽車迎親,車前玻璃貼上“”字,兩新人坐在里面,另一車隨后行,介紹人坐其內,并放入衣被等嫁妝,如有高檔家具,另用專車裝運。
迎親隊伍到女方家門口要放鞭炮,包開門禮(包錢),錢數2?10元不等。有的女方家有意不開門,迎親者需連續放鞭炮,再給“紅紙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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